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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级 刘德林
来源: 日期:2019-05-16 浏览:



刘德林,1975年6月生,湖南茶陵人。 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在徐州师范大学(今江苏师范大学)攻读教育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至2006年7月在漳州师范学院(今闽南师范大学)教育系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在华中师范大学攻读教育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是教育原理和情感教育等。在《中国青年研究》、《中国教育学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教育信息报》等转摘。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和江西高校出版社出版著作各1部。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主持并完成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和江西省级重点课题各1项,校级课题2项。博士学位论文《学生怨恨及其教育干预》获华中师范大学2009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发表论文


1、《教育惩罚的发展性价值及其实践向度》,《中国教育学刊》,2016(6)

2、《涂尔干的发展性惩罚观述评》,《当代教育科学》,2015(24)

3、《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怨恨滋生与教育干预》,《教育评论》,2014(12)

4、《留守儿童的怨恨滋生、危害及其干预策略》,《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2(1)

5、《留守儿童的怨恨滋生与攻击性的生成》,《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2(1)

6、《怨恨:留守儿童攻击性形成的情感根源》,《辽宁行政学院学报》(哲社版),2012(5)

7、《弱势大学生的怨恨滋生及其对人格发展的负面影响》,《中国青年研究》,2011(12)

8、《涂尔干的发展性纪律观及其现实启示》,《天津市教科院学报 》,2010(5)

9、《教育惩罚运作对象的转向》,《教学月刊》(中学版),2010(8)

10、《学生自卑心理与怨恨情感的滋生》,《思想理论教育》,2010(24)

11、《学生怨恨及其教育干预》,《教育学术月刊》,2010(9)

12、《论情感教育应关注学生的负性情感发展》,《教育导刊》,2010(7)

13、《教师宽容的意蕴与意义》,《黄冈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0(5)

14、《学生怨恨滋生与道德人格扭曲》,《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

15、《论学生的非合宜性道德需要》,《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9(2)

16、《学校纪律的性质及其确立》,《教育科学研究》,2009(2)

17、《论教师的怨恨心态》,《天津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2008(4)

18、《教育惩罚要唤起学生的羞愧感》,《思想理论教育》,2008(14)

19、《学生怨恨感的内涵、成因与危害》,《山西师大学报》(哲社版),2008(2)

20、《预防学生怨恨感滋生的教育策略》,《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8(1)

21、《负面道德经验及其德育价值》,《中国教育学刊》,2007(7)

22、《教师宽容的依据、实现及其限度》,《教育科学论坛》,2007(10)

23、《教育中惩罚的量值标准》,《教育研究杂志(大陆版)》(台湾),2005(春季号)

24、《“教育即对话”质疑》,《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4)

25、《同情感及其教育学价值》,《当代教育论坛》,2005(6)

26、《新课程背景下学校纪律理念的转变》,《当代教育科学》,2005(6)

27、《教育惩罚的本质与运用》,《中小学管理》,2004(2)

28、《纪律精神发展的三阶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教育版),2004(4)

29、《斯宾塞自然惩罚理论述评》,《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3(2)

30、《曾国藩子女教育观探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教育版),2002(4)


著作编著


1.《学生怨恨及其教育干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4月版。独撰

2.《教育综合基础知识案例分析专题例解》,江西高校出版社,2016年3月版。独撰


主持课题


1.《中国城市底层知识青年的社会心态及干预路径研究》,国家社科基金2016年一般项目(课题编号:16BSH015)。

2.《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怨恨滋生及其教育干预研究》,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一般项目(课题编号:10YJC880077)。

3.《留守儿童的怨恨情结及其教育干预策略研究》,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0年重点课题(课题编号:10ZD042)。

4.《负面道德经验的课程化及其德育价值研究》,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一般课题(课题编号:13YB035)。

5.《全面性情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博士启动基金。

6.《学生怨恨滋生对德性发展的消极影响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10年青年成长基金。

7.《案例教学在高校<德育原理>课教学中的运用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15年教学改革重点课题。


毕业论文:学生怨恨及其教育干预

导师:杜时忠

摘要:学生怨恨是其在教育生活中体验到伤害或挫折后所生发的一种不满或敌意情绪,这种情绪因自身的软弱无力而被隐忍于内无以宣泄。构成学生怨恨的三个要素的是伤害或挫折、心有不甘的隐忍和软弱无力。伤害或挫折是怨恨产生的外在诱因。它包含了学生体验到的伤害性因素、学生无法获取的肯定性价值以及对自身造成生存性紧张与压抑的同学特质;隐忍则是指学生在面对伤害或挫折时,把自身的不满或敌意情绪压抑在内心,不让它当场发泄。换言之,它是学生对伤害者或特质拥有者等不作出情感上或行动上的直接回应,而是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来压抑自己的情绪,而这种压抑源于一种被迫和不甘的心态;软弱无力则是指学生在力量或权威上的虚弱与无能,它直接导致了学生在受到伤害时的无力报复以及在欲求或竞争中的无力胜出。学生的软弱无力必然会导致其隐忍或压抑自身的不满或敌意情绪。学生的怨恨有着自身的初始形式。其中报复与嫉妒是怨恨的两大初始形式。学生在体验到伤害或挫折后往往会生发报复或嫉妒的情绪。报复情绪产生后其一直在寻找适宜的机会或场合进行反击,如果反击成功,报复欲得到满足,敌意情绪得以消除。如果无法找到反击的机会,那么这种报复欲就会逐渐沉淀于内心,转变成怨恨。而嫉妒情绪产生后,如果学生能够让自己成为一个争强好胜者,自觉地把同学的特质当作自身的追求目标,在自身的努力中获取同学所具有的特质,则嫉妒会得以消除。但是如果自身缺乏奋争的意识与行动,那么,这种嫉妒就会转化成为怨恨。学生怨恨的生发关涉到生理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三个维度。生理基础涉及到怨恨生发的脑神经生理机制。学生的怨恨正是以脑结构中的相关部位的协调活动为其物质本体的;社会基础是探讨学生怨恨生发的社会根源。人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他始终生活在与客体所构成的关系之中。学生在与客体的交往性关系中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体验到某种伤害或挫折感,从而生发出报复、恼恨、嫉妒等不满或敌意性情绪,这些情绪只是怨恨的初始形式;心理基础是指学生的软弱无力的人格特质,这种软弱无力的表现形式是怯懦、自卑、心胸狭窄和意志消沉。学生在生发出不满或敌意情绪后,如果表现出软弱无力的心理特性,不敢对别人的伤害作出抗争或直接反击,或者说在体验到挫折后,缺乏奋争的意识,那么,这种不满或敌意情绪就不能得到即时的宣泄,而是被隐忍在内心,变成了怨恨。所以,社会基础是学生怨恨生发的充分条件,而心理基础是怨恨生发的必要条件。社会基础与心理基础的交互作用才是学生怨恨生发的充分必要条件。换言之,仅仅有伤害或挫折体验未必会产生怨恨——如果学生并不软弱无力,而是敢于挑战伤害,勇于面对挫折。相反,如果不存在伤害或挫折,那么,不管学生如何软弱无力,怨恨也失去了生发的条件。学生怨恨具有何种价值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怨恨具有正性价值。实际上,怨恨的所谓正性价值既具有条件性,也具有相对性,而且人们所理解的正性价值并非怨恨的本体性价值,而是一种迁移性价值。怨恨作为一种负性情感,它的价值主要是负面意义的。这种负面价值既表现为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带来危害,引起破坏性或攻击性行为,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学生的价值上的“颠覆”。这种价值上的“颠覆”使学生在同一样式的价值中贬低肯定性价值,认同否定性价值。在不同样式的价值中,认同低层次的价值,贬低高层次的价值。价值“颠覆”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学生的人格走向分裂;学生的道德品味被扭曲;扼杀创造性,滋生平庸;为道德的个人相对主义的出现提供了温床。学生怨恨所具有的消极性意义要求学校教育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这种教育干预要从两个方向进行:一是采取预防性措施让怨恨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关涉到如何预防学生的怨恨情绪的滋生;二是对已经染上怨恨的学生进行干预,即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理性地宣泄怨恨情绪,这关涉到如何疏导学生的怨恨情绪。针对前者,要求学校教育做到:发展学生的个体人格;引导学生自我修养;提升学生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而针对后者,则要求学校教育做到:创设对话性社区;提供恰当的发泄场所;转换心理活动方向。

关键词:怨恨;伤害或挫折;隐忍;软弱无力;报复;嫉妒;价值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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