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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时忠教授应邀参加新时代中国公民教育的现实问题和理论建构研讨会暨《中国公民教育评论2020:公民德性及其培养》出版座谈会讨论会
来源: 日期:2020-07-14 浏览:

编者按:

     2020年7月13日 ,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与首都师范大学德育研究所联合举办了新时代中国公民教育的现实问题和理论建构研讨会暨《中国公民教育评论(2020):公民德性及其培养》出版座谈会讨论会,华中师大德育所所长杜时忠教授应邀发表了《重申培养合格公民的价值立场》的演讲,引起了不少听众的关注与兴趣。


内容摘要:

本文根据人类民主实践的历史成就,特别是中国仁人志士浴血奋斗的艰难历程,指出普通中国人获得的公民身份来之不易。公民意味着公民主权,意味着国家与公民对等、公民与公民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对称,它具有法律、政治和社会诸多层面的丰富内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信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富有时代精神的中国教育特色。促进中国人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实现人的现代化,是时代赋予中国教育的使命。


关键词:

社会主义公民 公民身份 公民资格 公民教育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是中国社会进步和中国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来引领学校教育,以公民观念、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为学校德育奠基,这是我们绕不过去的时代课题。然而,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对公民和公民教育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今天有必要重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价值立场。


一、公民意味着什么?

毫无疑问,对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而言,公民是一个外来词。据考察,它是在辛亥革命前后由西方传入我国的。公民的古希腊文为Polites,源于Polis(城邦),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该词的英语为Citizen,词源亦为城市:City。人们常常这样来界定公民,即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这只是在法律意义上理解公民,尽管不能说是错误的,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公民反应了一种国家学说,代表了一种政治学理论和教育学理论。


从政治学的视野来考查,“公民”代表的是民主国家的政治立场,它反应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对等关系,即一方面,国家要保护公民的安全,增进公民个人的福利;另一方面,公民要承担对国家的义务,如忠诚国家,依法纳税,保卫国家(服兵役)等。从教育学的视野来考查,“公民教育”的宗旨是把未成熟的自然人培养成为具有公民资格的社会人,或者说是把未成熟的公民培养成能够捍卫公民权利、承担公民义务的合格公民。政治学关注的,政治实践探索的主要是哪些人可以成为公民,具有公民身份,公民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去实现权利,如何去履行义务等。教育学关注的、教育实践探索的主要是合格公民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公民知识与公民技能,通过什么样的活动或方式来培养、训练或造就公民。这种关注和探索经历了几千年,直到今天仍然“在路上”。正如有论者强调的,“那些运用‘公民身份’、‘世界公民身份’和‘公民教育’等词汇的人应该意识到,在这些概念的背后有着一段漫长的历史和丰富的含义。”[1]


在人类历史上,古希腊人率先对公民身份的观念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的探讨。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天性是政治动物,人只有通过参与一个城邦的事务才能成其为人,才能过上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政治权利才是公民资格的真正条件。公民有资格参与政治、参与司法和担任公职。而好公民则必须兼具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发挥政治家、管理者、法官、陪审员和战士的作用。在雅典城邦,公民是一种特权,妇女、奴隶、旅居的外国人和城邦周边的农民都不是公民;只有拥有一定财产的成年男性才能成为公民。可贵的是,雅典的公民参与是直接参与,所有公民都有权出席政治集会。“在过去的两千多年里,雅典在公元前5-4世纪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人口比率远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得多”。[2]就人类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而论,古希腊无疑是可贵的开端。其所确立的“公民主权”是人类迄今为止最为宝贵的政治财富之一。


罗马共和国时期,公民身份突破了希腊时期的城邦地域限制。罗马帝国不断扩张,公民身份也极大地扩展,扩展到帝国征服的所有子民(奴隶除外)。罗马共和国还对公民的法律身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罗马公民身份提供了一种在法律面前人们完全平等的制度。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拥有六种权利:在军队中服役、在集会中选举、有资格参与公共职务、行动和申诉的合法权利,以及公民之间通婚、通商的权利。


在中世纪,尽管教会势力强大,然而很多城市是自由的。它们拥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自主行政管理。每一个自由城市都存在相互契约、法律规定、爱国忠诚以及政治参与的公民整体,就像古希腊的任何一个城邦一样。


17、18世纪直到今天,西方国家的公民观念、公民身份、国家学说和公民教育不断丰富和深化发展。与古代相比,这四百年来有关公民和公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是相当丰富的。理论上,亚里士多德只为公民参与城邦寻找了人性依据,即人是政治动物,离开了城邦的人是野蛮人;但是,这四百年的进步,则是明确提出了天赋人权或自然人权、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以及主权论、合法性等诸多理论学说。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担心并反对平民民主,即所谓的大多数人的暴政,但现代社会无论是理念上还是实践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那就是提出并实施了保护弱势力群体的正义原则。今天,成熟的公民身份有着丰富的法律、政治、社会和教育含义。公民的法律意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以及财产权等;公民政治意义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所拥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和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公民的社会含义,则意味着国家应该出台政策以保护公民免遭贫困,公民身份必须包含社会福利。“在整个西欧的国家里,这段时期的工人阶级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试图从国家那里获得他们认为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3]到1914年,德国、英国和瑞典开始真正成为福利国家,标志社会公民或公民的社会身份,不仅得到现代国家理论上的认可,而且得到现代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实施。

特别是,现代国家开展公民教育的态度明确、立场坚定,致力于把教育从家庭和教会的手中接过来,实现国家控制的教育。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培养公民,而不是私民。爱尔维修就强调:好政府产生好教育,反之亦然。好公民需要哪些知识、技能与态度、价值观?一些复杂的教育哲学问题不断被提示出来。诸如:学校应不应该传授特定的价值观?或者说应不应该保持价值中立?应该传授什么的价值观?由谁来决定?对这些问题的探索与回答无疑使公民教育理论走向丰富和多样。


尽管概括不同国家、不同地理环境和不同时代背景下的公民含义比较困难,但是,透视那些丰富多变的公民身份及其背后的国家政治学说与教育学说,可以认为,公民具有如下丰富而深厚的意蕴:


第一,公民意味着“公民主权”,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每个公民,它既不属于某一个人(如果属于某一个人,那是专制),也不属于某一政党或利益集团(如果是这样,那是贵族统治)。


第二,公民意味着对等,即公民与国家的对等或者契约关系:公民产生国家,国家为了公民。由此,可以区分形形色色的假爱国主义、伪爱国主义。


第三,公民意味着平等,即公民与公民之间在法律上和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允许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有的人享有种种特权,有的人却被剥夺权利。


第四,公民意味着对称,即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同时要依法承担公民义务,这是公民内在的对称和平衡。


第五,现代公民的身份虽然出生即获得,普遍而广泛,但是公民资格需要后天习得,基本途径有民主政治下的公民参与、学校教育中的公民学习和市场经济中的公民生活。


无论如何,准确、全面地理解公民,理解公民身份,把握公民背后的政治理论与教育理论,特别是公民对于现代社会、民主社会、人类文明的重要意义与价值,这是我们今天培养合格公民的前提。否则,就可能名义上讲培养公民,但实质却在训练臣民。


     


二、中国人的公民身份来之不易    

中国拥有几千年的文明史,是举世公认的文明古国,产生了宝贵的民本思想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4]等。然而,对于公民政治、公民文化、公民教育却几无贡献。因为,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里,普通中国人的身份与公民无缘,只是极权统治下的臣民,区别在于鲁迅先生所讲的做稳了奴隶的时代,与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无论是商、周封土建国的分封制,还是秦、汉及其以后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其实质都是“家天下”王朝统治。在这样的王朝体制下,皇帝拥有最高、最终的权力,集所有权力于一身,对臣民生杀予夺。臣子即牧民之官员,是辅助皇帝统治庶民的。庶民或小民、草民、黎民,则是供皇帝、官员驱使的工具。这样的专制极权体制,延续到清朝,既变本加厉(如大兴文字狱,力图消灭不同的声音与思想),又重病缠身。雪上加霜的是,1840年之后,病入膏肓的专制制度,碰到了制度与科技双领先的西方列强,不仅使中国人受到的剥削压迫更加深重,而且导致中华民族面临灭种的危险。


面对日益深重的民族危难,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仁人志士,前赴后继,浴血奋斗。1892年成立兴中会,1895年发动广州起义失败,1905年改为同盟会,确定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革命纲领。1906年同盟会会员刘道一等在湖南萍乡、醴陵、浏阳三地同时举事,再次失败。1907年许雪秋等领导发动潮洲黄冈起义,力战6日而败。此后孙中山先生领导革命党人发动了八次起义(包括著名的广州黄花岗起义,一次就牺牲了72人,史称黄花岗72烈士),都先后失败。然而,革命志士屡败屡战,坚持不懈,各地革命风起云涌,渐成气候。终于在1911年10月,武昌辛亥首义成功,推翻了满清王朝,结束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建立了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即中华民国,普通中国人终于在政治制度上摆脱了受奴役的臣民身份。


摆脱了臣民身份,是否就顺理成章地获得公民身份呢?理论上是这样,但在宪法和法律表述上,并不一定如此。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宣布:“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里使用的是国民而非公民。此后,无论是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还是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都没有使用公民一词,而是以国民指称国家权力的归属主体的每一分子。[5]然而,在思想文化领域,公民意识、公民观念和公民教育却获得了广泛认同。康有为较早提出近代意义的公民概念,最早主张“立公民”。到五四运动时期,公民教育兴起。1919年全国教育会联合会提出编订公民教材案。1924 年江苏省教育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发起全国公民教育运动。1926 年江苏教育会组织公民讲习会,制定公民信条:发展自治能力,养成互助精神,崇尚公平竞争,遵守公共秩序,履行法定义务,尊重公有财产,注意公众卫生,培养国际同情;议定每年5月3日至5月9日为公民教育运动周。至此,公民教育思潮盛极一时。


但是,中国毕竟有二千多年的专制统治的漫长历史,王朝虽死,民国虽立,专制思维观念和专制统治习惯却并未消亡。先是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做起了皇帝梦;后是张勋挟废帝溥仪复辟,恢复帝制;其后是北洋军阀混战,乱作一团,国内到处弥漫着旧势力。在此情形之下,中山先生改组国民党,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主张,国共两党得以实现第一次合作,随即誓师北伐,统一了全中国,于1927年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


那么,在中华民国的国民政府时期,中国人真正获得了当家作主的公民身份吗?答案是令人失望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久,蒋介石就逐步把民国变成了党国(以党治国)、军国(军事委员会乃最高权力机构),实为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的“后帝国”,即蒋家王朝。[6]在教育上,则实行“党化教育”,即“在国民党指导下,把教育方针建筑在国民党的三民主义根本政策之上”,“使学校教育国民党化,从而建立‘以党治国’、‘以党义治国’的一党独裁”。[7]


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代表的第一代共产党人,为民族求独立,为国家求富强,为人民求幸福,理所当然反对蒋介石国民党的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极权统治。1934年,在共产党领导的苏区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从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8]这样,公民首次出现在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文件上。此后,经过艰苦卓绝的八年抗日战争和四年解放战争,中国人民作出了巨大的牺牲,才在1949年建立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每一个普通中国人真正赢得了公民身份。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专设第三章共计21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表明新中国认可了公民及“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五十年后即2004年,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首次从法律上界定了公民,即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且有两点值得注意的“修改”:其一,在宪法总体框架上,2004《宪法》把公民放在国家机关之前:第二章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而此前的1954《宪法》和1975《宪法》都是把国家机关放在公民之前;其二,2004《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作了双方对称的规定:“第33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此前的1975《宪法》对公民实质只规定了义务,而没有明确地规定公民权利。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即使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准确地理解公民观念,界定公民权利与义务也并非易事。


     


三、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乃中国进步之必然    

尽管新中国宪法规定从一开始就认同了公民及其民主政治的理念,但是把合格公民作为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却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对于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多种表述,诸如“劳动者”(1950年代)、“接班人”(1970年代)、“四有新人”(1980年代)、“建设者”(1990年代)等等。何时提出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目标呢?


就笔者所见到的国家文件来看,最早是1988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提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爱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确立科学的人生观、 世界观,并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长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在这个富有改革精神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把“好公民”作为培养目标,而且要求把全体学生培养成“好公民”。这是至今为止,笔者所见到的最早的公民教育目标表述。


20年之后,党的17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又再次重申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2012年党的18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4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北京大学师生的座谈会上,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这些提法与表述,标志着培养公民、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已经得到党和国家文件、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赞同和认可。


在教育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培养合格公民是学校教育的核心目标。比如,万明钢说:“在对教育目标的表述上,培养合格的公民总是处于教育目标的核心地位。培养公民是一切教育目标表述的基础 ,也是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9]檀传宝不满意只把公民教育看作是学校德育或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指出:“公民的培育是全部现代教育的终极目标,公民教育的倡导意味着教育性质的改变。公民教育实际上应该是、也必须是全部教育的转型乃至整体社会的改造”。[10]还有人梳理了近30年(1982-2012)公民教育的研究成果,指出2002年开始,公民教育的研究论文大幅增长,并且成了研究热点,公民教育成为多学科研究的对象,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心理学都成为公民教育研究的学科视角。[11]


尽管从国家领导人的政治表态,到众多教育学者的理论主张,都表达了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价值立场,但问题在于,培养合格公民的理由是什么?它具有什么样的历史必然性?


首先,政治民主化的稳步推进,既提出了培养公民的政治要求,又提供并不断改善着培养公民的社会政治条件与氛围。我国民主政治的政治文化日益深入人心,其普适性得到了越来越高的认同,党的17大报告被认为是提“民主”次数最多的文件。我们从过去反对、排斥人权,到1998年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承认人权原则,并把它写入神圣的宪法(2004)和中国共产党党章(2007)。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依法治国”奉为重要的治国原则,并在1999年入宪。在民主、人权、法治的推动下,各级政府更加开放,更加重视民意、民情和民生,使公民享有更多的尊严和选择自由。这些变革与进步,为我国开展公民教育创造了积极的政治条件,奠定了政治必然性和政治合法性。


其次,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催生了新型的公民社会,呼唤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市场经济是以个人的人身独立为前提的一种经济形态。它对人的要求是独立、开拓、进取与创新,而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纯的服从、听话与闭塞。……这种人……,说到底就是公民”。[1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天然的利益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要合法实现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却不得不尊重他人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即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得不承担对他人和国家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对称,正是现代公民社会契约精神的核心。我国市场化、城市化所带来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公共事业的管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社会”(如“业主委员会”),成为广大公民表达、追求和维护自己利益的自治组织,事实上在也在培育、锻炼新型的公民,成为生活中的公民教育。


再次,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爆炸式增长的网民社会,把公民社会、民主政治带入“网络民主”时代。“网络民主”以其主体的平等性、权力结构的扁平化、载体的无界性、参与方式的直接性,把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代议民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13] “网络民主”,既是对以议员、人民代表为特征的间接民主的超越,更是对雅典式直接民主——“公民大会”的超越。它既克服了间接民主的局限(选举之前尊重民意,选举之后冷落民意等),也克服了雅典式直接民主的局限(只适用于小型的城邦国家,而不适用于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大型国家)。公民通过网络平台表达民意,具有及时表达、瞬间凝聚、真切互动的特点。网络民意既能够成为政府的施政依据,也能够实现对政府的及时监督。从我国近些年来的实践来看,几乎所有的重大社会政治事件都离不开网络。网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空间,使“五四”运动所倡导的公民精神终于获得了成长的机会。[14]当然,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等特点,也使得“网络民主”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信息和网络暴力等。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对学生进行新型的网络民主教育,培养新型的“网络公民”是多么迫切和必要。


除了以上政治、经济和技术三个方面的必然性之外,培养合格公民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必然性,那就是改造国民性,促进中国人的现代化!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对国民性的最大影响,就是训练了一批批唯上的顺民与愚民,使得国民身上存在着愚、弱、散等诸多劣根性。近现代以来,无数思想家、政治家、革命家对中国国民性多有批判、鞭挞,提出了不同的对策,或文学革命(鲁迅),或教育变革(陶行知),或制度改良(胡适)等。古今中外的人类历史证明,不同的同家制度,特别是不同的国家根本制度,会造就不同的国民,使之具有不同的德行,形成不同的国运、国格、人格。要改造专制统治下的臣民人格,唯一的道路就是建立民主政治,建设法治社会,培养合格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1949-1979年),虽然我们采取了各种措施鼓励个人的首创精神,可由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运行上存在弊端,却相当程度地限制和扼杀了个人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在学校教育中,几十年一以贯之的“好学生”的标准就是“听话”。这种模式,如果说在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超稳定的专制社会还有可行性的话;如果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还有生存土壤的话,那么,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实行民主政治的今天,却是绝对行不通的!明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说培养合格公民是中国教育的历史必然,不难理解为什么有论者指出公民教育是中国教育乃至中国社会的整体转型!如果讲中国教育特色,我以为这是一个最重要、最根本、最富有时代精神的中国教育特色。


不仅如此,相比较而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这一教育目标表述,还具有其他教育目标表述如“劳动者”“接班人”“建设者”“四有新人”等所不具备的广泛代表性、权威严肃性和文化先进性。其一,公民是指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不论其民族、性别、宗教、阶层、学历、地位等,是普遍化的个人,从而具有最为广泛的代表性。其二,如本文前面所述,公民代表的是民主国家的政治立场,就像臣民代表的是专制国家的政治立场一样,它反映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对等关系。其三,公民彻底抛弃了专制社会的奴性文化——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高扬自由(公民拥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个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不论财产、地位、受教育状况以及宗教信仰,人人平等)、独立(摒弃专制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身依附,而追求独立人格和独立精神)等先进文化。


尽管我国进入了“强起来”的新时代,社会基本矛盾、经济增长方式、社会发展战略都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和调整,但是,无法否定我们仍然属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无法否定主权在民的国家根本制度,无法否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努力方向。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必须坚持、必须捍卫、必须重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这一基本立场。



参考文献:

[1] [英]德里克·希特著,郭台辉、余慧元译,《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前言。

[2]  [英]德里克·希特著,郭台辉、余慧元译,《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6页。

[3]  [英]德里克·希特著,郭台辉、余慧元译,《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学与教育学中的公民理想》,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版,第110页。

[4] 《孟子·尽心》

[5] 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法学》2004年第6期,第25页。

[6] 易中天著:《帝国的终结》,上海文艺出版社,2018年版,第243-250页。

[7] 李华兴主编:《民国教育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316-320页。

[8] 馨元:《公民概念在我国的发展》,《法学》2004年第6期,第27页。

[9] 万明钢:《论公民教育》,《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

[10] 檀传宝等著:《公民教育引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11] 薛传会:《公民教育 30 年:研究与评述 》,《学术论坛》2015年第4期。

[12] 王啸:《公民教育:意义与取向》,《教育研究与实验》,2010年01期。

[13] 王烨:《试论代议民主与网络民主》,《理论月刊》2006年03期。

[14] 张千帆:《2009,回望中国公民精神的成长》,《中国普法网》,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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