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湖南邵东人,1965年12月生,教育学博士、教授,教育科学系教科所所长。湖南省教育学学会会员,湖南省社会心理学会员。
1989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系,获教育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完成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学习,获教育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完成德育原理专业学习,获教育学博士学位。
1989年7月始,工作于湖南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至今。1989年7月~1990年4月,在品德教研室任教教育学、心理学课程;1990年4月~1994年4月,于教务处教育实习办从事教务工作,兼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教学;1994年4月~1999年3月年工作于公共课部,任教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1999年3月~1999年9月,工作于教育科学系,任教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1999年9月~2000年7月,到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进修同等学历硕士研究生;2000年7月~2003年9月,工作于教育科学系,任教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2003年9月~2005年2月,脱产攻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学位;2005年2月~2005年9月回校任教教育学、心理学课程;2005年9月~2006年6月到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并获得教育学博士学位。2005年5月~2007年12月,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科学系担任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等,兼任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任教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科研方法、临床心理学等课程。
近五年来,本人致力于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制度德育论》。主持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课题一项、院级课题一项,参与省级、部级课题8项。
毕业论文:制度德育论
导师:杜时忠
摘要:今日中国正处于由制度变革而引起的社会转型之中。社会转型在深层次上的反映是人们价值观的转变,传统的道德标准已经失去了对人们道德生活的统摄力,道德价值的多元性将人们置于道德生活的困惑之中。当人们反思社会道德问题时,无不寄望着德育对社会道德建设有所作为。不争的事实是当前我国德育处于困境之中。对德育困境的原因思考,除德育的内在因素外,我们不能不将思维的触角伸向有关德育方面的制度。 制度是调整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或规约行为者行动的强制性规则体系,具有强制性、群体性、相对稳定性、确定性和一定的抽象性与矛盾性。从价值层面看,正义是制度对人性的价值诉求,是制度的根本德性。学校是制度性存在,德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是养成人道德品质的制度性活动。“制度”与“德育”之间意义上的关联性是“制度德育”作为概念而成立的逻辑基础。在德育社会学和制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上,德育是制度性的学校教育活动,学校中的制度具有道德教化的价值,制度与德育都内蕴着养人以德的本体性价值。从现实需要看,变革有关学校德育的制度,以道德的制度规范学校德育,是走出当前德育困境的合理途径。由此,制度德育之成立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综合制度与德育的内在关联性以及制度德育成立的理论和现实的理由,我们可以确立制度德育的基本理念:以富有一定时代道德精神的制度规约德育,以“善”的制度德性养成个人道德,培养人正义、主体性、德性和谐的道德人格。 制度是德育的资源。在哲学层面上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的价值存在。从制度伦理学的角度看,制度因内含一定时代的伦理道德精神而具有道德教化价值,支持着德育的价值实现,关照着人的道德生成与发展,由此,制度成为德育的价值资源。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制度规限德育的公益性,降低德育的“交易费用”,支持德育的变革而成为德育的经济资源,其作用的发挥是以制度的外在强制性为依托的。制度的德育价值资源和制度的德育经济资源,是制度对德育进行价值引导和规范建构两方面功能的体现。在制度德育的论域中,我们将考察与探讨社会制度与德育、学校制度与德育、德育制度与德育三方面的关系。 社会制度德性的缺陷引致社会个体道德生活无序与某些个人道德权利的不当张扬而使社会道德失范。社会道德失范对德育的负面影响是通过道德价值系统的解构与德育主体的道德价值观变异为中介的。由于当前我国学校德育领域中的主导性道德价值系统的实质性缺位,致使德育疏离“本真”价值而偏离了“道德的人”的培养目标;某些德育主体对功利的非道德逐求破损了学校德育应有的权威影响力,部分受教育者对个人道德权利的不当张扬使学校德育面临着个体道德价值的考量和挑战。建构公正的制度德性是走出社会道德失范的前提,也是消解德育困境的社会性条件。
关键词:制度德育;制度;德育;社会制度;学校制度;德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