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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组织与教育研究文摘05 | 杨川 王群:灾害防治中的儿童权利保护: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及实践路径
来源: 日期:2021-07-13 浏览:




编者按:湖北省少年儿童组织与思想意识教育研究中心成立于2015年,2017年成为团中央授牌的首家全国少先队研究基地。自2018年起,基地每年摘编1期少儿组织与教育研究的文章,目前已至第4期。“少儿组织与教育研究文摘”栏目,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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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灾害防治中的儿童权利保护:理论基础、基本原则及实践路径


原文发表于《少年儿童研究》2020年第8期


作者简介

杨川: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贵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王群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系



摘 要:在灾害防治的特殊境遇下,儿童各项权利容易受到诸多挑战甚至侵害。人权理论、儿童发展理论、理性能力权利论以及需要层次理论奠定了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儿童权利保护的内容与原则在灾害防治过程中呈现区别于常态的地位架构与时序关系。基于以往国内外相关经验,从国家、社会、社区、学校、家庭五个角度建构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灾害防治;儿童权利;儿童权利保障


由于儿童的身心发育不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缺乏,在面对灾害时,其脆弱性更加凸显。在我国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30 年之际,社会保障儿童权利的意识明显加强,并从社会、司法、家庭、学校等层面落实保障儿童权利。在2019年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中,国家卫健委召开关于加强妇女儿童防护的专场新闻发布会,社会上各种儿童教育资源大量涌现,等等,都是社会关注儿童、保护儿童的表现。


但是,儿童权利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许多个人、组织和国家认可保护儿童的必要性,强调儿童的脆弱性,并确定他们作为未来成年人的重要性,但他们要么藐视基本原则,要么在将言辞转变为行动时畏缩不前。疫情当前,简单地把儿童关在家中却忽视儿童的内心感受,家庭教育学校化、家庭生活制度化,忽视儿童的选择与体验,将儿童作为被动、无助的个体来保护,这些做法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儿童权利保护。儿童是能动的权利主体,天然地拥有尊严和自由,他们有权利、有能力成为主动的权利行使者。在灾害防治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有必要夯实儿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坚决执行保护原则。本文回顾并梳理国内外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经验,探究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路径。


一、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探讨儿童权利的理论基础有利于论证儿童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并作为考量灾害防治实践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价值立场。人权理论是对儿童之于人的权利审视,儿童发展理论、理性能力权利论则是对儿童之于儿童的权利反思,需要层次理论能够有力回应灾害防治的特殊情境。四大理论共同奠定了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从应有层面论证儿童权利以及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正当性问题。


1. 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与人权理论

(1)儿童权利与人权理论

人权理论是一个涵盖哲学、史学、法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伦理学乃至宗教学等众多学科的学术领域。综合各学科的观点,人的权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作为人的存在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毋庸置疑,这强调了人权具有不可缺乏、替代、转让、分割性。人,生而为人,具有客观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是与生俱来的。人权并不会因人所处的阶级、年龄不同而有所差异。人人生而平等,儿童自不例外,也天然地拥有人权。儿童的权利不能因为儿童发展的不成熟性、灾害面前的脆弱性就被忽视甚至侵害,而是更加需要给予尊重、保障和实现。


(2)灾害中儿童权利与人权理论

人权,是基于人的权利取向,即要求维护或者阐明人应当或者怎样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主体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性、尊严性获得充分和自由的发展。可见人权一方面强调承认与保护,另一方面也强调独立与自由。在灾害防治中,因儿童的脆弱性对其进行保护,合理性、迫切性不言而喻,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儿童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此同时,灾害中的儿童权利还具有独立性、尊严性,儿童作为能动的权利主体,有权提升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伤害,并且积极参与相关的选择、决策,实现参与权、发展权。


2. 灾害防治中的儿童权利与儿童发展理论

谈及儿童发展理论,首先需要明晰的是发展问题。发展是一种连续的、稳定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是在个体内部进行的,发生在个体之外的变化不能称为发展。发展带有一定的价值判断性质,是一种正向的、积极的变化。基于对发展的理解,并把“发展”一词与“人”联系起来时,即为“人的发展”。基于不同的研究立场,对人的发展进行研究,则产生了不同的人的发展理论。在人的发展理论的基础上,对儿童阶段的各项内容进行研究,又衍生出儿童发展理论。对于儿童发展理论有两种理解的维度,一是“心理—社会”的儿童发展理论,二是“权利—社会”的儿童发展理论。前者倾向于把儿童看成“正在成为的人(human becomings)”。在此种儿童观下,儿童被看成是被动的行动者,缺少能动性,脆弱、易受伤害,需要保护。儿童被看成是成人的对立面,是“未完成的产品”。在现实生活中,以此种儿童观看儿童,就容易导致对儿童发展权理解的狭隘。随着对儿童认识的加深,以“权利—社会”视角看待儿童发展的理论日益受到关注,它把儿童看作是“人”,认为儿童是独立的,对自己的生活和所处的场域有自己的理解,因此,儿童发展是儿童的权利,即儿童发展权。


儿童发展理论的两种理解维度对儿童权利保护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心理—社会”的儿童发展理论有力论证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必然性,“权利—社会”的儿童发展理论则给出了尊重、承认、实现儿童权利的儿童立场。当面临灾害时,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最易受到伤害,其他各项权利也会受到威胁,影响儿童的发展进程。但是一味强调成人视角的儿童权利保护,并不是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全部。权利视角的儿童是有能力的、主动的权利主体,他们有发出自己声音的需求,有参与到与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事件中的权利。


3. 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与理性能力权利论

理性能力权利论认为个体在自身具备一定理性能力的基础上,拥有向他人提出请求的权利。解读理性能力权利论需要从理性能力与权利两个层面着手。“理性”区别于感性的“自发性”和“能动性”,具有“超越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品格。本文所依从的理性能力,主要指从主体需要和意志出发进行价值活动的自控能力和规范原则。儿童的理性能力也需要从其需要与意志出发进行价值判断。基于不同的立场,对儿童理性能力的解读容易出现极端现象。一种极端是认为儿童的理性能力不足。在霍布斯看来,儿童在获得理性成熟之前没有自然权利,智能从属于父母或君王。卢梭认为,儿童在其理性能力成熟之前,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康德认为,儿童早期的理性能力是不足的。罗尔斯也认为儿童存在理性能力不足的问题。在这样的观念下的儿童无法理性决策及判断自身的最佳利益,其权利也变得命运多舛。另一种极端是认为儿童具有理性能力。皮亚杰认为,随着认知发展的不断成熟,儿童慢慢具备理性能力。在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中,智能是理性能力的重要方面。本文承认儿童理性能力不足的客观事实,但并不否认儿童拥有理性能力,其权利应该得到尊重。


虽然儿童有表达自己意愿和做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策的权利,但是在灾害面前,儿童的理性能力往往受到外界的干扰。成年人站在能力发展的制高点,以爱的名义保护儿童。殊不知,这种保护因未能考量儿童的真实心声,往往适得其反。基于此,在突如其来的灾害面前,儿童一方面需要成年人的关心与保护,另一方面需要参与与其相关的事务的抉择,发出自己的声音。


4. 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与需要层次理论

基于不同的立场,需要一词存在着主客观的不同解读。主观论者将需要作为人的一种主观状态,是个体所必需的事物在大脑中的反映。客观论者将需要视为一种避免疾病状态的客观要求。主客观结合论者则认为需要是主体对因需要而产生的心理状态的反映。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是人的属性,人的需要也应具有正当性。人作为社会性的存在,需要是人与人之间互动的基础。需要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人有需要的权利,在履行义务时,需要应得到满足,这是个体的权利。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类具有一些先天需要,各种基本需要一般按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顺序出现,但并不一定全部都是按照这个顺序出现。在满足需要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也同时产生了层次性,生存权指向低层次需要的满足,而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则依次指向更高层次需要的满足。


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实现人性自身完满的途径,儿童也是如此。需要作为儿童的权利,成年人不可剥夺与逾越。儿童的需要应该由其自己做出决断,才能使其发展得以完满实现。在灾害面前,保护儿童的身体免受伤害是其生存权实现的体现,但是成年人单方面地抛出各种适合儿童的安排反而可能侵犯儿童的其他权利。儿童除了低层次的生理、安全需求,还有高层次的社交、尊重、自我实现需要。马克思把人的需要分为生存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和发展的需要。生存需要是必需的需要,人为了生活,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这是保存生命的基本需要。马斯洛则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和爱(社交的需要)、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需要层次理论不仅论证了儿童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更有力地指出了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时序性。


在灾害防治中,为了满足不同时期人们最主要的需要,世界展望组织制定了满足儿童对于粮食、水和卫生、教育、健康和营养、非粮食物品、庇护所等的需要的措施。国际经验反映出灾害中儿童权利间存在地位差异与先后关系。


灾害发生第一时间首先需要满足儿童基本的、低层次的需要,随着防治工作的推进,儿童的其他需要会逐渐产生,其相应的权利也需要实现。


二、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内容

《公约》认为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是儿童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根据灾害中生命发展的客观规律及需要的轻重缓急,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应具有差异性和时序性。


1. 生存权: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根本

生存,既是续写生命长度的基础,也是拓宽生命厚度的条件。生存权是人对于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则无从提起。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是生存权的核心内容。在灾害防治的特殊情境下,儿童的生存权理应被置在最基本的地位。在应对灾害的现实中,各国的经验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建议为儿童提供有关安全和安保问题的保证计划,也有国家专门开展震后儿童食品的安全问题的研究,说明生存所需在灾害防治中的基本地位。通过对 25 个艾滋病高流行国家所需与所能提供的差距分析,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对儿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都给予了一些支持,但是力度不够。我国在“5·12”汶川地震时第一时间为灾区儿童提供帐篷、生活物资、医疗包等生活卫生用品,在新冠肺炎疫情中第一时间让儿童停学“宅”家的举措也体现出对儿童生存权的重视。从国内外经验可以看出灾害防治中儿童的身心健康与安全得到首要关注,生存权的实现成为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首要的、最根本的环节。


2. 受保护权: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保障

受保护权观照儿童发展的脆弱性。因为儿童尚未发育成熟,抵御灾害的能力较弱,身心发展一旦受损将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因此当灾害发生时他们成为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群体。保护儿童首先要树立科学的保护观。在对儿童实施保护计划时,不应戴歧视的有色眼镜,对待儿童应一视同仁,保证儿童的受保护权不受侵损。儿童能否受到保护也影响其他权利的实现。同时外界威胁的大小与内部抗逆力水平的高低,也影响着灾害防治中儿童受保护权的实现程度。有的国家甚至通过颁行国家政策完善对灾害中儿童的护理、支持和保护制度。对灾害中儿童的保护既是勇于担当保护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受保护权利的积极回应。


3. 发展权: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目标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提及“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与受益者”。保障生存是儿童权利实现的基础,实现发展是儿童权利实现的目标。无论是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还是参与权,最终都为儿童的发展权服务,都指向儿童的各方面发展。在灾害防治的特殊境遇下,生存权的保障是根本但并不是唯一,如何在特殊情境中依然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儿童的发展是灾害防治中不可规避的重要议题。


教育是儿童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既包括正规的学校教育,也包括非正规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受教育权是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灾害发生时正规学校教育易被打破,为更好地回应儿童的生理、心理、情感、社会和精神发展需求,首先需要为儿童留足心理缓冲期。在灾害防治中,儿童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在正式接受教育之前适当的心理调适与舒缓是必不可少的。其次需要提供外部条件,拟出涉及所有儿童的教育材料,促使儿童在教育方面有所寄托,进而使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在灾难期间提供短期收入保护、免费小学教育,并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接受教育,通过一系列举措保证受教育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保障儿童发展权。


4. 参与权: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关键

参与权观照儿童发展的能动性。儿童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发表自己的心声是儿童实现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儿童参与权的核心内容偏指其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在灾害防治过程中,儿童的参与权最易受到威胁和侵害。在灾害防治阶段,接受成为儿童常态的生活形式,儿童要接受成人的关心、保护、安排。儿童没有为自己发声、参与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利,而是由父母包办代替。此时脆弱的儿童可能滋生出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变得焦虑、恐慌、寂寞,逐渐寡言少语。因此,在灾害防治中,留一席自由给儿童,交还其参与权,让儿童为自己的生活、学习发声,是儿童权利保护的关键。家长作为儿童的直接接触者,必须确保儿童被赋予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有意义地参与到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的所有可能阶段,以适合儿童发展的途径促进儿童参与,与儿童共享决策权。


三、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汉姆柏格认为,过去人们关心儿童的基点主要是使脆弱的儿童免受伤害,还没有普遍意识到儿童有自己的能力、观点和想法,同样应受到关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的原则、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以及无歧视原则是《公约》提出的儿童权利实现的四大原则。在灾害防治的特殊情境下,儿童权利保护的迫切性增加,四项基本原则更应成为儿童保护的重要标准。


1. 无歧视原则: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根本原则

无歧视原则主要指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公约》第二条规定,每个儿童都不应该受到歧视,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无歧视成为这一原则的应有之义。


在灾害防治的特殊情况下,坚持无歧视原则首先要做到观念上无歧视。一方面,要将儿童作为整体的儿童,与成人相比做到儿童优先;另一方面,要将儿童作为具体的儿童,做到关注所有儿童,尤其是处于不利处境的儿童。突发事件往往会加大已经存在的差异,进一步边缘化那些已经遭受歧视风险的儿童。在我国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被确诊儿童、被隔离儿童、家长被隔离儿童、孕妇感染病毒后生产的儿童、流浪儿童等都是相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在观念层面平等无歧视是保护的根本。观念需要落实在具体行动中才能产生实际意义,在事实上,要确保人们在行动中实现这一原则往往需要每一个与儿童相关政策的决策者对这一原则有深刻的理解与认同。2020 年3月11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了河南邓州一贫困人家的女儿因没有手机上网课服药自杀的新闻。疫情时期采取上网课的方式学习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但是对没有网络资源、没有智能设备、家长无力辅导协助上网课的儿童却造成了事实歧视。可见无歧视原则贯彻的必要性与执行难度。


2. 确保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原则: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前提原则

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公约》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中,主要指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既是对生命权的高度重视,又是对发展权的强调。突如其来的灾害让儿童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增加了确保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完整实现的难度。在灾害防治中,坚持、落实此原则,具有使儿童权利得以完整保障的特殊意义。我国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第一时间,就启动国家一级响应,尽最大力量抢救病人,实行“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原则,同时也采取了“减少重症率,降低死亡率”的措施,保证病患的生命权。国家还尽最大努力为儿童发展创造环境。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儿童身心受到侵害的事件,如疫情期间北京青年报-北青网就报道了当地成立调查组,深入调查网传湖北黄冈市 17 岁脑瘫儿因父亲被隔离而意外死亡事件。确保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性不仅仅是简单地保证生存,还要求有质量地生存,并最终实现发展。但在疫情面前,这一原则很容易被狭窄化为保障生命权。作为前提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却经常在灾害防治的矛盾中被忽略。如在长时间网络学习与儿童视力健康的矛盾、返校复学与长时间戴口罩的矛盾中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性被割裂。只有实现了儿童完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儿童的其他权利才能得以享有和实现,这也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基本权利被提出的重要原因。


3.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础原则

《公约》第三条指出:“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可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儿童保护事项中的持续性和深入性。持续性体现在不论是任何阶段的儿童保护都应保证儿童利益最大化,深入性则体现在与儿童相关的任何事项都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当灾害发生时,儿童的各项权利都可能受到伤害,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灾害防治的全过程指明了操作路线。每当要对儿童事项做出判断与决定时,都需审视这样做儿童的利益是否实现了最大化。


学界一方面认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另一方面也达成一定共识并付诸实践,从国家层面做出一系列努力来促进儿童福利,保障儿童尽可能获得福祉。在我国此次疫情中,家长、教师面对很多两难抉择无所适从。外出的高风险与留守的低运动、玩游戏的吵闹与看动画的安静、学业停滞受教育权失落与网课开启健康权受损等矛盾问题凸显。甚至有家长为了让儿童心甘情愿留在家中使用疫情恐吓的方法。每个儿童面对的问题不尽相同,处理方式和选择也因人而异,但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应成为成人做出决定的唯一标准。


4. 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保障原则

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主要体现于《公约》第九、十二和十三条等条款中。其内涵主要指在涉及儿童的事项上,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条原则强调儿童不但是受保护的对象,而且是权利的主体,倾听其意见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最佳诠释。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不仅可以体现对权利主体的尊重,也可以从权利主体的真实需求出发,促进其成长。


在灾害面前,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在灾害防治中,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有权对与自己有关的事项表达自己的看法与意见。灾害具有破坏性和紧迫性,一旦发生成人将全部精力用于抗灾赈灾,容易在做出与儿童相关的决策时忽略儿童的感受与声音,做出想当然的决定。从在灾害防治过程中忽视儿童的焦虑不安,急于“网络开学”、为儿童安排类似于学校生活的作息表等行为,都可以看出儿童权利保护缺乏儿童视角。不清楚、不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可能成为次生灾害,影响儿童的健康发展。


四、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实践路径

近年来,全球灾害频发,各国在应对灾害的过程中都对儿童权利保护进行了有益探索。从国家、社会、社区、学校、家庭视角回顾国内外相关经验,有助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有效落实。


1. 国家视角:法律手段保障儿童权利

(1)法律政策的鼎力支持

法律是调整和保障人权的武器。法律政策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的特点,儿童权利通过强有力的政策可以得到最好的保护。澳大利亚目前试图在儿童保护立法和政策方向方面提供保护儿童权利的指引。2001年美国在恐怖袭击和卡特里娜飓风之后,专门就各级政府如何保护儿童进行讨论,通过合作提高国家在灾难中保护儿童的能力。此次我国新冠疫情暴发之际,恰逢中央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国家主席习近平第一时间回应强调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除了中央政府,我国各级政府、卫生保健部门、教育部门都及时做出政策回应。在2020年2月2日至3月15日短短2个月,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出台6份针对儿童群体的文件,体现出国家对儿童权利的关注与保护。


(2)多方联动的执行保障

法律政策的制定是儿童保护的起点,但政策的执行并不是政府一己之力可以完成的。多方机构的纵横联动才能确保法律政策及时、有效地执行。美国在“9·11”事件后,各级政府、儿童专业组织、私人机构和儿科医生之间的合作机会越来越多,以提高在灾难中保护儿童的能力。多方联动不仅确保了法规落实的及时性,也提高了法规落实的效力。基于我国的客观实际,各部门、各系统之间存在层级复杂的现象,仅仅依靠某一部门的推动往往势单力薄。在此次疫情中我国的行政管理已呈现从碎片管理向部门联动的转变趋势,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例,该会议由民政部牵头,涵盖了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健委等 26 个部门和单位。在今后的灾害防治中,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贯彻执行,需要以中央政府为核心,以纵横层面的部门为主体,明确分工、多方联动、形成合力。


(3)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变化

政策制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考虑到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及带来的影响。以澳大利亚为例,当地幅员辽阔、人口多样化并实行多层次管理,面对不断变化的家庭和社会文化,政府强调协调改进儿童保护政策,以便更好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需要。协调有助于确保儿童保护响应行动的优先性、效率、可预测性和有效性。2009年在题为“儿童与法律:儿童及其脆弱性的国际认识”的蒙纳士国际会议中,有来自全球的19篇文章的作者参与交流与对话,旨在“查明新的和正在出现的儿童脆弱性,并提出哪些因素促进国家和社区机构更好地认识和应对”。可见影响儿童保护的动态因素已经受到全球的关注。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同样面临着不断变化的社会和家庭环境,尤其是灾害中环境剧烈变化,更需要在制定儿童政策中考虑环境变化与变革、协调诸多复杂因素。


(4)构建适宜的儿童保护模式

儿童保护模式在灾害防治的前期、中期、后期会发挥不同的作用。国外对儿童权利保护模式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经验,最典型的就是“智利与你一起成长的故事”(ChileCrece Contigo)。它是一种多维的、跨部门的和通用的以权利为导向的体系,旨在促进每个孩子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此外,尼泊尔地震后世界展望组织第一时间开放儿童友好空间以便儿童在遭受地震创伤后有安全的地方玩耍和学习。在发生尼斯恐怖袭击后,法国在朱伦瓦尔儿科医院成立了儿科医疗和心理急诊室,针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开展服务。我国在汶川地震后也建立了儿童友好家园,为保护儿童权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方向。借鉴国际经验,建构更多适宜儿童权利保护的中国模式将成为下一步工作重点。


2. 社会视角:关注手段呼吁儿童权利

(1)媒体报道内容的适切性

媒体报道内容的科学性和选择报道内容依据的科学性会影响儿童的健康,也会影响儿童权利保护的效果。在国外已有关于新闻报道地震而致儿童焦虑的研究。媒体报道内容的不合理会增加儿童的病态性和死亡率。因此,相关组织应鼓励媒体准确报道紧急情况下儿童的需求,以缓解儿童的紧张情绪。目前,中国儿童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途径主要也是媒体。因此,媒体在选取报道内容时,应考虑儿童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间接保护儿童。


(2)社会支持的针对性

社会支持在灾害防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外的社会支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社区求助。非政府组织为寻求帮助的社区成员提供资源、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实施创伤干预,提高灾后重建中儿童及其社区的复原能力。二是针对心理健康。在地震后的几周内,非政府组织和当地心理健康临床医生开展心理社会援助活动和心理健康服务。在灾害防治中,社会支持往往能够发挥强大作用,可以弥补因多种因素导致的儿童权利保护的空白。


(3)非政府组织聚焦的精准性

近年来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为例,它在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传染性疾病等引发的灾害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关注儿童的生存状态与持续发展,提供物质、精神多方面的支持与协助,引领全球范围内儿童权利的关注与保障。类似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众多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聚焦儿童需求,关注儿童复原力与当地持续引导力。我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以来,各类非政府组织勇于承担保护儿童的社会责任,如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以学前儿童家庭教育作为切入点,提供一系列面向幼儿园、家庭的教育指导资源,改变疫情当中家庭教育指导乏力的现状。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联合三家机构,推出聚焦儿童心理需求和运动不足的“早安宝贝”项目,通过每日的微信推文借助游戏实现心理支持和身体锻炼。


3. 社区视角:宣传手段传播儿童权利观念

(1)社区的特殊性角色保证宣传效果

社区在传播儿童权利观念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使儿童融入社区,往往是儿童保护的最佳形式。在疫情扩散期,社区为中国防控工作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疫情突如其来,容不得民众有过多准备的时间。因此,在国家启动疫情的一级响应时,社区成了落实中央决策的主要依托者。基于社区角色的特殊性,其传播的内容往往易被民众接受与理解,认可度较高。在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全方位无死角宣传国家的各项政策,时间持久,效果乐观。为了更好地保护灾害中儿童的权利,借助社区宣传的科普性、持续性和深入性,我国可以将社区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宣传主体,以增加宣传的接受程度和传播效果。


(2)多主体合作构成宣传网络

基于社区的儿童保护网络只有在当地人对其有拥有感,且将其视为履行社区对儿童所负的责任的途径时,它才会发挥作用。社区既连接学校,又连接家庭。以社区为基础,学校和家庭配合,三方通力合作,形成宣传网络,共同为儿童的权利保护做传播,能够引起民众对儿童权利的关注,深挖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盲点,从而为灾害防治中儿童权利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4. 学校视角:合作手段指引儿童权利保护

(1)家校合作解读儿童权利保护

家校合作是实现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双赢的重要手段。在疫情发生的时候,不同的家庭对儿童权利的理解会呈现差异,有些家庭能够准确理解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深切内涵,但大部分家庭对此的认识往往不到位。此时就需要学校教师介入,为家庭提供相应的指导。学校教师可以通过班级群开展培训,为家长答疑解惑,并提出灾害防治中保护儿童权利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小妙招供家长参考。


(2)家校合作落实心理健康项目

基于疫情的特殊性,居家隔离成了必需。然而,被关在家里的儿童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负面情绪。此时,学校就可以推出一些心理健康项目供家长选择。在国外,以学校为基础的心理健康规划可以为家庭及儿童提供帮助。而且,有研究证实,参与校本心理健康项目可能对灾后儿童有保护作用。为此,家校合作落实学校的心理健康项目也可以间接进使儿童的权利的保护。我国也有部分地区进行了有益尝试,如2020年5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教育局下发《贵阳市小学2020年春季学期返校复学工作方案(参考指导)》,要求家校合作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给儿童提供心理缓冲期。


5. 家庭视角:亲情手段守护儿童权利

家庭是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阵地。国外有研究证实,牢固的家庭纽带可以减轻儿童的脆弱性。这为从家庭视角解读儿童权利保护提供了依据。儿童保护的着力点是家庭,家庭利用亲情手段可以守护儿童的权利。


(1)关注儿童的情绪情感

关注儿童的情绪情感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在灾害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儿童的情绪情感更应受到重视,这也是儿童权利保护的隐性内容。在国外,相关研究证明在灾害中幸存的儿童有可能遭受不利的心理后果,这种后果可能会持续到成年。为此,家长需要持续关注儿童,提升儿童的情感复原力。也有研究表明,自然灾害影响儿童心理健康的机制可能与灾害前后的家庭环境有关。家庭是儿童权利实现的基础,家庭环境直接影响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因此,关注儿童情绪情感,需要从家庭出发寻找切入点。儿童往往依赖父母来满足他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父母可以影响孩子的康复。在疫情蔓延期间,儿童被居家隔离,难免会出现紧张、焦虑、压抑、恐惧的负面情绪,需要父母对其情绪情感给予高度、持续的关注。


(2)关注并评估儿童需求

在灾害防治的国际经验中,关注与评估儿童需求被反复提及。2010 年智利大地震后一项针对 0 ~ 5 岁儿童情绪、身体和社会需求的研究评估了 140 名流离失所儿童的需求。2015 年尼泊尔地震后,一项针对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横断面研究提出,应鼓励在短期和长期救灾行动计划中,特别是在救灾能力较低的地区,实施全面而迅速的心理健康和接触评估。近年来肯尼亚恐怖袭击事件频发,一项关于母亲反思如何帮助孩子应对恐怖袭击的研究指出家庭可通过日常维护、监控媒体曝光、协助攻击后适应、建立心理弹性等策略帮助孩子应对恐怖袭击。研究还表明要承认和评估儿童需要,通过不改变儿童作息方式的形式提供给儿童可以依赖的结构。疫情中父母往往站在成人视角改变儿童的生活、学校和家庭为儿童提供各类学习资料,但在采取这些做法之前是否评估过儿童的需求?答案是否定的。当下为儿童提供的各类学习资源大多是成人臆想的产物,所谓的网络学习,更多是成人世界合理的存在形式。


(3)筛选影响儿童的媒体信息

国外的某项研究表明,在声音、图像 / 图片和文字中持续不断地重复恐怖主义,可能会对人包括儿童造成再次伤害。此外,有研究证实,媒体对悲剧事件的反复曝光,会增加儿童的焦虑情绪。媒体对悲剧事件的过分关注也会导致儿童等弱势人群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考虑到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和观看习惯之间的联系,父母对媒体曝光的监控可能对年幼的儿童很重要。基于此,要想在灾害中最大可能地保护儿童,父母有必要对媒体信息进行筛选,把适合儿童了解的信息以儿童能够接受的方式告诉他们。此次有关新冠肺炎的媒体信息层出不穷,正面与负面消息蜂拥而来,儿童因理解能力有限不能对这些信息进行有效辨识,此时就需要父母的介入,为其筛选正确的信息。让儿童免遭负面信息影响,是对灾害中儿童权利的别样守护。结语:基于儿童权利视角审视灾害防治中儿童保护的做法,有助于提升力儿童保护的完整性和时效性,最终实现儿童的健康全面发展。灾害事件区别于常态事件的根本特点在于偶发性与突发性,各国的应对经验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足。夯实理论基础、梳理国际经验,有助于各国面对灾害时更好地保护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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