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文所揭示的,教师道德学习需要学校组织道德学习的整体支持。但就当前学校组织道德学习的运作实践而言,其往往消解了教师道德学习进程中个体的自主价值、平等的关系基底及道德的目标诉求,进而使教师道德学习深陷困境。
作为具体个人的教师,无论是在其生活,抑或其道德学习进程中,都有其自主性。否则,个体便极易因丧失基于属人规定性而进行的自主、审慎判断而为各种形式的权威力量所裹挟、吞噬,甚至成为各种罪恶的帮凶。正是在此意义上,在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中,对教师道德学习主体性的强调是理所当然的。但反观当前学校组织道德学习实践,其往往强调服从作为其价值准则。在这里,所谓服从,指的是对他人、机构或权力的服从,是一种屈服行为。它暗含我放弃了自主权,在应由我实施意志或判断的地方接受一个我之外的人物替我实施意志或判断。[11]也就是说,在强调服从原则的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中,教师道德学习的自主性往往隐匿不显甚至被压制。追根溯源,教师道德学习很可能会因为服从而为学校组织道德学习所裹挟,不仅有其可能性,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一方面,可能性。正如弗洛姆所说:“人类维持心智健全的必要条件,是其必须与其他生物在一个共同体中生活,与他们发生关联。”[12]或者如哈特曼所说:“结群欲是一种现实的、直接的本能,先于反思 和利益考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结群欲处在从利 己主义本能向社会本能和道德本能过渡的阶段上。”[13]因此,立足于属人本性的维度观之,结群是人的本能,而人也正是在与他人一起生活的过程中, 才会学会从思想上与行为上如何与他人相处等,而这正是道德发生的基本条件。可见,教师对组织的服从虽然往往以其自主性为代价,但其也让自己融入比自己更大、更有力量的组织,进而获得了道德层面的归属感、力量感等。因此,从属人本性的角度观之,教师道德学习不可能脱离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而“孤独”展开属己的道德学习进程。
另一方面,必要性。在属己道德学习实践中,若教师自行其是,与外部环境保持距离,往往就会遭遇 诸如“自行其是”“脱离群众”等各种指责。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往往会选择服从。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为什么人总是倾向于服从,为什么人觉得不服从举步维艰?因为一旦个体服从了国家、教会、舆论 等形成的权势,我就会有受保护的安全感。或者说, 个体的服从行为使我成为这一受膜拜力量的一分子,于是个体也变得强大起来,便不会出错,因为这个权势替其作了主。其也不会孤独,因为这个权势高高在上地庇护着他。其也不会犯罪,因为这个权势不允许其犯罪;即便是犯罪,惩罚也不过是再循路靠回这个全能的权势而已。”[14]也正因为此,在人类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服从都被视为美德,而不服从被视为恶行。[15]学校组织在属己道德学习的内容等诸层面往往会推崇服从的原则,而置身于其中的教师, 在属己道德学习的诸方面从根本上都应“亦步亦趋” 地屈从于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不 可有丝毫的悖逆。
(二)学校组织道德学习的运行方式陷于控制困境
学校组织道德学习与教师道德学习是一体而非分离的关系,因而学校组织道德学习实践的顺利推进无法离开教师道德学习的整体支持。或者说,基于对教师道德学习本性的承认、尊重与支持,学校组织道德学习才能顺利推进。但事实上,在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中,教师道德学习的自足价值并没有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反而时时处处遭遇控制。具体而言,道德是生活的构成性要素,教师道德学习也不 脱离于教师的日常生活实践,即教师正是通过日常教学活动和每日每时与学生的交往才能敏锐感知 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道德问题,进而思考并尝试解决这些道德问题,不断反思自己的道德实践并形成优良道德。但对照科层制的基本特点,如职位分等、内部分工等,现代学校显然已经沦为一种比较彻底的科层制组织,如等级化的管理方式、明确化的规章设计等。由此,在科层制的影响下,学校组织道德学习 进程将难以摆脱其结构性控制。也就是说,无论学校组织道德学习的成效如何,其内在所固有的弥散性的、无所不在的科层制权力将使每一个教师个体的道德学习进程都被迫陷于对严密的层级、非人格化的规章与文牍等的依附。而若是某一个体创造性地实现文牍或者规章内蕴的精神而不只是其词等, 很多时候还会被指责为滥用权力或干预学校管理秩序等,进而极易遭遇各种形式的惩戒。[16]由此,个体的这种依附性状态虽然在事实上可以保障教育实践 管理的精确性、可靠性,但也极易导致教师道德学习 存在意义的“被替代”。尤其在很多时候,科层制化的现代学校,或者作为其举办主体的现代国家,也并 不总对培育更好的人性等感兴趣。于是,僵化的规则、繁复的文牍等被祭起,实质性的教师道德学习进 程乃至由此而生的具体行动则往往被无视甚至被压 ,除非遭遇严重的危机才能够迫使官僚机构做出切实的改进。在这样的境况中,教师道德学习势必将遭遇重大困境。对于教师道德学习而言,往往也有阶段性的特质,可分为以下“五阶段”:职业生涯进入阶段(或入职期)、职业发展阶段(或发展期)、职业重新评估阶段(或停滞期、重新评估期)、职业稳定阶段(或稳定期)、职业生涯退出阶段(或保守期)。[17]但在当前的学校组织道德学习实践中,教师道德学习进程往往并不会得到应有的审慎对待。如在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中,教师个体很多时候并不会因自身的可能道德学习水平差异而被差异对待。因为,在现代科层制下,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运作过程往往也是垂直性与等级性的,因而作为“无权者”的教师也将会处于权力关系中的相对劣势甚至绝对劣势地位,根本无法主导自身的道德学习进程,只能被学校组织道德学习进程裹挟“前进”。
(三)学校组织道德学习的目标诉求陷于功利困境
从学校组织的本性观之,其道德学习实践无疑有着根本上的道德缺陷。即便在一个高度开放、文明的社会,人们可以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也很难保证此一共识能够一直为“善意”所引领。另一方面是因为群体的利己主义同个体的利己主义冲动纠缠在一起,只表现为一种群体自利的形式。当群体与个体的私利在共同的冲动中结合在一起而不是谨慎地分别表达其各自的利益时,这种群体自利的形式就会非常明显地表现出来,并且会造成严重的后果。[18]具体而言,个人既有利己的倾向也有利他的倾向,但群体则因为生存、发展等考量而固有一种强烈的逐利趋向。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中,群体因其影响力自然会对个体产生裹挟性的影响。学校组织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群体性存在,往往难脱功利本性。
除却组织本性的影响,学校组织道德学习也会遭遇其所栖身的现代教育体系的禁锢。就当前的教育实践来说,学校组织道德学习往往就迷失于对功利目的的执迷,而教师道德学习也便难免会被学校组织道德学习困境所裹挟。在现代教育体系中,学校组织是公立教育系统的重要构成,而教师身份则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而存续的。教师很大程度上需服务于为国家培养国民的目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教师就是教育国民的“工具”。而对于教师自身来说,其身份很多时候也只是其阶层或地位跃升的工具,其知识也往往变成了可以兜售的商品,等等。而更为可怕的是,作为人为的构建,国家难免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而其很大程度上不会对美好的人性感兴趣。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教师的职业化进程便成为社会权力结构选拔“合格”乃至 “优秀”教师的过程,成了教师群体内发展机会、优势地位分配的代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