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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坛05 | 王丽娜:论新《规则》视角下的初中学校德育管理
来源: 日期:2021-07-22 浏览:




作者简介:王丽娜,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实验初级中学高级教师


原文发表于《中国德育》2021年第11期


近年来,关于如何落实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是社会和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教育部门为了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一直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明确学生的自身职责,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然而,中小学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及殴打、侮辱教师等行为给教育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赫尔巴特认为,教育惩罚是学生违纪带来的必然结果;夸美纽斯也认为教育惩罚是要规范学生的行为,应该提倡。[1]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则》)。这次颁布的新《规则》是以国家各级、各部门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实施的政策,学校和一线教师要实施教育惩戒,就需要深入解读新《规则》的内涵和外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依法行使,切实提高学校惩戒的实效性,从而解决当前学校教育工作中只管教学不管“教育”的乱象。


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可以看出,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都提出了明确的义务和权利。学校和教师有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行使教育的权利,教师不得因为学生学业成绩差而惩戒学生;学生必须要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家长或是监护人要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积极配合好学校工作做好子女的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子女,不能放任自由,应当配合好学校的工作从严进行管教,对于有损国家、他人或集体财产的情形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管是新《规则》还是《义务教育法》都明确提出,义务阶段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师都应选择适当措施制止其不良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惩戒。但是,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我国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以开除学生学籍作为惩戒,这条“红线”对于学校和教育者来说绝不可逾越。因此,学校和教师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初中生是发展中的人,他们在认知、情绪、意志等方面还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在因素的干扰,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教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多考虑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再采取相应的措施。


新《规则》的颁布实施,会使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脚步更加稳健,教育生态的建构更加理性健康,最终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目标和教育管理手段之间的良性循环。[2]对于初中学校而言,如何落实新《规则》来更好地进行德育管理呢?笔者提出三条实施路径。


一、因校制宜,出台细则

此次颁布的新《规则》对教育惩戒权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让教师教育学生有“规则”可依,进一步缓解不敢管、不愿管的状况,标志着教育惩戒权在制度层面开始试行。但是,“新规则”不是“新办法”,教育惩戒要真正落地落实,不仅需要一个顶层设计,更需要一套因地制宜的惩戒细则来指导学校、教师更好地行使惩戒权,从而规范学生、教师、家长各方的行为,避免惩戒过软,形同虚设,同时也对教师过度行使惩戒权设置了“防火墙”。


新《规则》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为重要的是对应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同时,根据犯错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这无疑将教育的“戒尺”又重新赋予了教师,同时新《规则》也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行为的“红线”。“红线”的划定让教师清楚教育惩戒不是教育体罚,它需要一个度,需要各方的监督,更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教育部颁布的新《规则》的基础上出台更为详尽的惩戒细则,让教师按照统一的实施标准,公平对待每位学生,让教育惩戒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避免少数缺少师德的教师恶意惩罚学生。比如,学校可以进一步细化一般教育惩戒的做法,对于上课不专心听讲、回家不做作业或者抄袭、无故旷课等情况的学生,如果能主动承认错误,第一次学校规定教师可以给予学生口头警告和批评教育,告知以后不要再犯此错误,并写下保证书;第二次如果再犯相同错误,则要到学校“警戒室”进行反思并进行不超过300字的书面检讨,时间不宜超过半小时;第三次如果再出现相同违纪行为,则要通知家长来校共同进行教育,并要求家长带回家进行不超过2天的反思,进行不超过500字的书面检讨。如果出台这样的细则,学生在执行过程中有过激的行为,教师也可以避免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教师是一个极大的保护。


二、因生而异,分级实施

教师作为社会的代理人需要有公共的理性,只有教师有了理性才能培养出具有社会公德的学生。[3]初中学校要着眼于培养受惩戒者正确判断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惩戒要“手持‘戒尺’,心中有爱”。学校在实施惩戒教育前要做好全校教师的培训工作,让全体教师掌握教育惩戒的一般流程和惩戒力度。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要深刻理解教育惩戒不是最终目的,只是一种教育手段,惩戒是要在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使其养成正确的行为习惯,促成个体的发展,这才是惩戒的本意。另外,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学校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学生的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惩戒形式,使相关惩戒更加规范适度。[4]


皮亚杰指出,儿童道德认识的发展是由“他律”向“自律”过渡的过程。[5]初一年级学生正处于身心急剧发展变化和缺乏自律的时期,他们自我调控能力相对较弱,缺乏理智行动、冷静做事的能力。这个阶段的学生主要通过言语性惩戒或是写保证书和家长到校共同进行“说教”为主,让其明白在校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规范自己今后的道德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到了初二阶段,学生的教育敏感性进一步降低,这时言语性教育的作用也会随之削弱,此时的惩戒教育要逐渐从言语、书面教育转向言语批评并辅以隔离性惩戒等其他方式。初三年级的学生心理发展相对成熟,他们有了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意识也逐渐成熟,并且这时期的学生具有较强的自尊心。这时的教育惩戒不能一味地进行“罚”,教师可以采取负强化形式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及时将规则意识深入到学生内心深处,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此外,这个阶段的学生也有了自我对错的正确判断能力,但同时他们有很强的自尊心,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场合进行,防止他们产生“自暴自弃”的想法,失去了规范自己行为的担当和责任意识,被“自由散漫”的态度取而代之。


三、家校共育,形成合力

教师的惩戒不仅需要法律和文件的“撑腰”,还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家长和教师都希望受惩戒者能改正错误,这两者的出发点都是一致的。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6]。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认为,合理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新《规则》明确了学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父母作为孩子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履行好“家育”的职责,理解、支持、配合好学校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形成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合力,达到“1+1>2”的教育效果,更好地促进孩子的健康成长。


此外,教育惩戒不是单方面的实施行为,特别对于那些严重违纪行为进行教育惩戒前,学校、教师一定要事先作好家校之间的前期沟通,这样家长一方面可以更加了解教师对自己孩子的惩戒过程,充分理解教师的良苦用心;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家长监督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惩戒权,避免惩戒过度。比如,教师对于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实施“戒尺”教育的尺度难以把握,教师可以先邀请家长到校,了解孩子的身心状况,商量惩戒的尺度,在征得家长同意后,在第三方监督下再进行惩戒,这样可以最大可能规避因教育惩戒而给教师带来的负面影响。


惩戒绝不是体罚,惩戒的主要目的是惩前毖后,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最终实现自身“向善而行”。新《规则》不是教师的“尚方宝剑”,可以让其肆无忌惮“教育”学生,它赋予教师教育权的同时,也给教师划定了“红线”。教师手执“戒尺”的同时,更要心怀师德,切忌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拿起惩戒的“大棒”,让教育变得简单粗暴。教育需要惩戒,更需要温度,这样才能发挥出教育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陈美艾.依法治教视域下教育惩戒权的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9):158-159.

[2]讷言.用好教育惩戒这把“戒尺”[N].人民日报,2021-01-14(5).

[3]张中原.教育惩戒的人性论审视[J].教育研究与实验,2020(4):40-45.

[4]田晶.教师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关键:规范和适度[J].教育理论与实践,2020(20):22-24.

[5]胡小芳.教育惩戒可以更美好[N].中国教育报,2020-05-13(8).

[6]叶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需要家校共育[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4):7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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