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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所成果58 | 刘长海 马 超:科学开展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是德育生态优化的重要机制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湖北省学校德育研究中心 日期:2022-10-11 浏览:






刘长海: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中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马  超: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


原文载于《中小学德育》2022年第6期



摘要:科学开展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是新时代德育生态研究不容回避的责任。道德与法治课程性质、道德与法治课程评价特殊性和当代教育评价理念一致要求,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要注重知行合一,体现综合性,坚持发展性,着眼终身可持续发展,落实多主体参与,在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保持张力。科学开展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要求构建书面考试与表现性评价相结合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系统,开发规范科学优质的道德与法治考试命题系统,依托“双减”政策落地为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创造宽松环境。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德育生态;中考;命题;“双减”政策


在德育领域,德育评价研究总体偏弱,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研究很少有人问津。着眼于发挥道德与法治课程的育人功能,科学开展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有力扭转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的封闭应试倾向,通过减轻背诵知识清单的负担为学生践行新时代公民道德提供宽广时空,是新时代德育研究、德育生态研究不容回避的责任。



一、各地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五花八门——以中考为例



考试是德育课评价和品德测评实施过程中绕不过去的问题。笼统地说,品德测评、德育课评价都是考试,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当前,全国各地中小学的应试压力仍然较大,“以分数论英雄”的考试型教育文化在公众心中还挥之不去,“只问耕耘,不问收获”[1],取消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显然不能解决德育课评价面临的现实问题。改革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方式,如何开发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考试系统,成为我们应该直面的现实问题。


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重要论述的广泛宣传,全国各地普遍将道德与法治课程列为中考科目,这种做法对于提升道德与法治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发了中小学校在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中开展各种类型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的热潮。


从评分方式、分值和考试组织形式来看,各地中考中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必然会对学校常规组织开展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产生巨大影响。评分方式分为计分制和等级制两种,多数地方采用计分制,个别城市采用等级制。各地分值差异较大,自20分至100分不等。多数地市实行闭卷考试,部分城市实行开卷考试,如上海市规定,道德与法治统一考试采用开卷笔试的考试方式,允许考生携带道德与法治教科书,教科书中不得夹带或粘贴任何材料。此外,上海市规定,在中考分数计算时,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分数由平时分30分和统一测试30分累加而成。与上海市相比,武汉市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分值也是60分,不过,考试方式是闭卷考试,且学生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得分就是最终的分数,平时表现对中考得分没有影响。常规开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单元测试的情况更加丰富,各校、各区县均有所不同,这里不作细致呈现。


笔者咨询全国各地德育同行,了解到很多地区中考中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的安排,在此表解如下,以期较为清晰地呈现不同地区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存在的差异。





面对各地实践层面的差异,面对身边的初中生为了应付考试每天必须背诵道德与法治知识清单的残酷现实,笔者不得不思考,道德与法治课能不能考、该不该考、应该怎样考等问题。



二、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原理分析



(一)道德与法治课程性质对考试方式的内在规定性



在《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这一经典论著中,泰勒提出了课程与教学领域的四个基本问题:“1.学校应力求达到何种教育目标?2.要为学生提供怎样的教育经验才能达到这些教育目标?3.如何有效地组织这些教育经验?4.我们如何才能确定这些教育目标正在得以实现?”[2]在这四个问题隐含的逻辑关系中,包含着教育目标与评价之间的关系,即依据特定价值观确定的教育目标对课程评价具有统率作用,课程评价的意义在于“用评估程序确定学生身上实际发生了什么变化,我们在哪些地方实现了课程目标,而在哪些地方我们仍需作出进一步的改善,以获得有效的教育计划”[3]


因此,道德与法治课程性质决定了该课程的评价方式(本文笼统称为考试方式)。《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指出,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小学阶段思政课的课程目标重在启蒙道德情感,引导学生形成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的情感,具有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美好愿望;初中阶段思政课的课程目标重在打牢思想基础,引导学生把党、祖国、人民装在心中,强化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教育部2022年发布的《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指出,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思政课,旨在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法治素质和个人修养等,体现政治性、思想性和综合性、实践性等特性,围绕核心素养体现课程性质、反映课程理念,确立课程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发挥课程的思想引领作用,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促进知行合一。这些规定,与理论研究者对于德育课注重引导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做人的主张是一致的,强调德育课是一门格外注重知行合一的课程;德育课的教学目标不应止步于知识传递,而要促使学生形成社会发展所期望的思想品德,实现认知、情感、行为的共同进步。依据这样的课程目标或者课程性质定位,道德与法治课程评价必须跳出片面考察知识掌握情况的窠臼,更加关注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关注学生在具体情境及日常生活中的思考、选择和行动。



(二)道德与法治课程评价特殊性对考试方式的内在规定性



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培养目标是育德,而对个体品德生成情况的评价是复杂而艰难的。骆郁廷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评价的特殊性进行了专门分析,指出这种评价是知识评价与价值评价、内在评价与外在评价、现实评价与潜在评价、个体评价与社会评价、精确评价与模糊评价的统一。知识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指,该课程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实现价值,教学评价不仅要评价学生获得知识的情况,更要评价这一课程教学满足学生思想道德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情况。内在评价与外在评价的统一指,教学评价要对学生内化课程教学内容形成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评价,又要观察学生的行为和行为习惯,注重了解学生做得怎么样。现实评价与潜在评价的统一,要求教学评价重视通过教学引发学生思想、行为的发展变化的现实效果,同时又要放眼未来,因为“只有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在毕业后的社会实践中,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才的综合质量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和根本的检验”。个体评价与社会评价的统一,强调一方面要重视教师对学生进行的评价,另一方面要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和社会用人单位的评价,即接受社会的评价。精确评价与模糊评价的统一,指教学评价有必要也有可能增强评价的精确性,但因为学生品德发展的影响因素多元、学生品德发展的持续生成特征,教学评价不得不保持适度的模糊性。[4]


笔者认为,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评价。道德与法治课程评价应该体现综合性,全面考查学生在该领域的认知、情感、行为,从而判断学生的思想品德发展状况;坚持发展性,注重把握学生在前后相继的生活经验中的思想品德成长轨迹,展现学生在为人处世方面的进步;着眼终身可持续发展,关注学生是否具有在具体情境中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落实多主体参与,综合考虑教师、学生本人、同学、家长的评价意见;在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保持张力,既努力提升精确性又保持必要的模糊性。



(三)当代教育评价理念对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的基本要求



新时代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必须吸纳最新的教育评价研究成果,与当代教育评价理念相契合。在评价理论创新方面,当代评价研究者主张发展性评价,强调质性评价,重视表现性评价。在教学评价和考试命题领域,布鲁姆提出的教育目标分类系统将教育目标分为认知目标、情感目标、动作技能目标三类,进而对三类目标进行层级解析,其中,将认知目标划分为知道、领会、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个层级的观点得到广泛采纳。《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提出“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四项新举措,以期通过评价改革推动教育事业迈向更高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基于上述教育评价理念,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应该走向学生品德发展测评,即“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运用一切科学可行的方法、技术,系统地收集有关的资料信息,对学生的品德状况及其发展作出价值判断”[5],具体来说,着重在较长时段内考查学生在真实情境中的实际行动,以此为依据来判断指导学生行动的思想观念,努力呈现学生的思想品德素养发展状况,淡化书面测试的分数,逐步扭转将中考分数与“普职分流”和未来学业选择混同的应试风气,鼓励和引导青少年根据个人兴趣和社会需求进行学业和职业选择。



三、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的实施框架构建



原理分析提示我们,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从属于学生品德发展状况评价,适合采用长期的、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宗旨的,质性与量化相结合、自我评价与师长评价相统一的评价方式,构建书面测试与表现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试系统。



(一)构建书面考试与表现性评价相结合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系统



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学生品德发展测评宜长期进行,必须将学生行为表现纳入考查范围。可以在中考和期末考试中建立“行为表现评价+书面考试评价”复合评分系统,书面考试占50分,行为表现占50分。这样既符合道德与法治课作为德育课的课程性质,又能大大减轻书面考试命题压力,通过试题减容为学生减负。


行为表现评价要考虑运行成本和结果可靠性,进一步划分为日常行为表现评价和真实情境中的任务完成情况评价。前者考查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爱国守法、参与集体、关心他人、勤奋学习等方面的表现,占50%;后者采用真实情境面试形式进行,让学生完成特定的表现性任务,占50%。后者尽管存在一定的机械性,但能够以评促改,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学生生活的丰富,并且容易保存数据,便于检查。表现性评价容易出现主观偏差,而综合开展教师评价、学生自评、同伴互评,落实评价主体多元化,可以有效克服这一问题。


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结果宜模糊处理,同时又要有一定的区分度。评分结果建议以等级制方式呈现,以减轻学生应试焦虑。如,80分以上为A等,70分以上为B等,60分以上为C等,此外为D等;为了便于中考总分计算,各等级分别转化为固定分数。



(二)开发规范科学优质的道德与法治考试命题系统



高质量命题是书面考试有效性的关键。道德与法治课程易学难考,命题应该把握如下要点。一是指向实际应用,尽可能多地提供问题情境考查学生灵活运用知识进行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减少书本知识的死记硬背。二是符合学生发展阶段水平,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的知识储备、生活经验和思维特点进行命题,防止揠苗助长。三是体现全面覆盖和难易搭配,围绕教学内容编制难度系数不同的考题,灵活组卷。


规范科学优质的考试离不开稳定的命题队伍和组织机构。当前各地的普遍情况是中考考题由省市教研员、骨干教师合作命题,比较具有规范性,但也难免受到命题时间紧、团队人员少等因素的局限;常规考试由学校自主命题或者选用市面上出售的考卷,质量参差不齐,“超课标、超难度”现象非常普遍[6],一方面给中考命题人员造成不小的干扰,另一方面迫使“教师在应试的压力面前将知识条块分割,并用大量的习题课来让学生巩固知识”[7]。考虑到思政课程采用国家统编教材,教学内容意识形态性强,建议组建全国范围内的专业命题队伍或机构,集合拥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扎实理论素养的专业人员,持续开发评价理念先进、思想立场正确、难度系数规范的试题,为高考、中考以及常规开展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单元测试提供基本遵循。



(三)依托“双减”政策落地为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创造宽松环境



表现性评价如何开展,师生的主观打分如何体现区分度,这些问题必然困扰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也困扰德、智、体、美、劳各领域的评价。当学生应试压力过大,除了在学校听课、在家写作业以及校外补习之外的生活一片空白时,要考查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领域的真实素质,实在无从谈起。当前,国家持续推动“双减”,大力打击违法培训和过重作业,其宗旨就是将学生从书山题海中解放出来,让学生拥有接触真实世界、解决真实问题、发展创新能力、成长为高水平人才的机会。


“双减”要落地,管好考试指挥棒至关重要。部分科目考试次数偏多、难度较大、质量不高、结果使用不当,给学生带来繁重学业负担,架空素质教育,这种状况必须予以纠正[8]。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严落实考试管理,将考试数量减下来,将中考、高考等关键考试的难度根据学生成长阶段稳定下来,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滥用考试分数选拔学生、划分重点班等违法违规行为牢牢控制住,把套在中小学生头上的“争分夺秒写作业”的紧箍咒卸下来,让学生拥有在校园内外开展科学探究、团队合作、志愿服务和社会参与的机会,为开展基于真实情境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表现性评价提供宽广平台。


参考文献:

[1]高德胜.不是什么都能考的——对"思想品德"课考试的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7,(2):4-8.

[2][3]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4:1,133.

[4]骆郁廷.试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评价的特殊性[J].教学与研究,2007,(4):71-75.

[5]郑航.学校德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37.

[6]王旭东.落实"双减"新政:学校要建立考试管理机制[J].中国考试,2021(11):60-65.

[7]檀传宝.学校德育诊断案例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259.

[8]吴月.推动"双减"政策全面落地[N].人民日报,2021-08-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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