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晶:华中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2020级博士研究生
程红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道德教育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原文载于《职教论坛》2022年第4期
摘 要:1+X证书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重大创新,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是该制度衍生出的新型教育社会组织,直接影响着1+X证书制度的施行效果。借鉴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框架,对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按照实质价值和程序价值的二维范式展开分析。培训评价组织政策有:促进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内涵式发展,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生态的实质价值;赋予培训评价组织合法性、明晰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伦理性的程序价值。审视培训评价组织三年左右的教育实践,存在主体目标各异,合法性不足,游离于政策伦理边缘等与政策价值相偏离的问题。为实现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的回归,从整合主体目标,提升合法性,实现伦理性三方面对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1+X证书制度;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实质价值;程序价值
在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和有限政府的事实逐步得到社会认可的情形下,市场成为职业教育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国家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并为职业教育创设了1+X证书制度。1+X证书制度是指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也取得多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根本意义在于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1]。培训评价组织是为1+X证书制度设计的一种新型教育社会组织,它以X考证工作为核心,负责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考点等相关工作。培训评价组织已成为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社会力量,但培训评价组织教育理念的模糊、企业法人的逐利属性、招募遴选标准的缺失等问题都一定程度影响了其公信力及教育质量。实践层面问题出现的根源在于当前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的模糊性,进而引发了相关主体行为的偏差。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是对政策何以存在本质问题的追问,是政策实施的逻辑起点和落脚点。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的意蕴、偏离及回归即为本文尝试回答的问题。
一、培训评价组织政策脉络分析
将政策文本视为一个个价值综合体,对其脉络进行梳理,有助于透过政策文本、符号等实体形态,洞察规制、分配与倡导等观念形态。我国产业经济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各行各业亟需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2019年2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缓解我国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提出了创新性解决策略: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打造一批优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这是培训评价组织首次在国家政策文本中被提及。2019年4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了培训评价组织在1+X证书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和职能,对培训评价组织试点招募及遴选提出了要求,表明我国1+X证书制度由设计阶段步入了实践阶段。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开展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和遴选工作。2019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协同推进机制、师资培训、考核颁证、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培训评价组织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上政策均是对1+X制度进行制度规范时,把对培训评价组织的要求内嵌于其中,而2020年6月发布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则为单独针对培训评价组织颁布的政策文本。文件明确了培训评价组织的资质要求,强调了社会效益而非营利为其首要目标。2020年1月及8月国家出台的《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的公告》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均对收费相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是对政策文本中“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的回应。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关于培训评价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政策经验。从“散嵌”到“专门”的政策样态变更,从零散到初成体系的政策架构搭建,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力求能在形成与发展、管控与放权、市场与公益等方面遵循社会教育组织发展规律、现代教育治理理念、教育公益性等导向,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中来。具体而言,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由两条清晰的脉络贯穿,第一条脉络即通过政策的颁布逐步明确了培训评价组织的性质。培训评价组织是1+X证书制度下衍生出的具有中国职业教育本土特色的新生事物,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择优遴选,独立于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的兼具教育性、公益性等特点的组织。它融合了教育组织、评价组织、行业组织的多维度属性,是凝聚行业企业、院校和考核评价机构力量的多功能社会组织。将社会力量引入职业教育领域且置于1+X证书制度的主导位置,折射出我国职业教育治理逻辑的变革,是国家在推进职业教育类型发展过程中赋予其教育治理权的举措。第二条脉络即通过政策的颁布逐步明晰了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职能。培训评价组织政策通过将职业教育与企业生产深度对接,支持学习者加入到不同类别、级别的X证书培训中来。学习者通过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知识碰撞,拓展知识和能力范畴,实现创新能力的培养,进而推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内涵式发展。
二、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价值意蕴
人们通常认为政策是设计出来的,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策设计来解决教育实践中需要协调的诸多问题。而依照哈耶克提出的“共生秩序”理论去思考,则可认为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不是被设计出来的,而是人们在职业教育实践活动中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约而同产生的非正式的规则。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相关主体的自发行动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助推下,非正式规则逐渐向正式规则演变,而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则是这一演变过程的产物。按照这一思路,寻思在教育政策分析范式下人们在职业教育实践活动中自发形成的共同准则,是洞悉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的分析路径。
(一)教育政策价值二维分析范式
教育政策价值是指教育政策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在实践基础上统一起来的一种特定的效应关系。[2]要想了解推动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发展的深层次动力,须超越经验层面的描述,挖掘教育政策价值的分析维度,对教育政策价值本体进行分析。
刘复兴的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框架相对成熟,他认为教育政策价值是教育政策活动属性(如要素、结构、内部机制、功能等)满足教育政策(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3]。价值的两个最基本方面,被认为是实质价值和程序价值:前者指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价值,即教育政策选择、追求并表征出来的价值内容;后者指向手段性价值,即教育政策活动中每一环节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或原则[4]。意识形态层面的教育政策实质价值可以塑造人的观念及行为,能发挥从宏观层面统筹政策执行的作用。罗尔斯指出,不存在判定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而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5] 由此可见,教育政策程序价值是超越教育政策决策及实施的自身样态,聚焦于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伦理性等人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由以上分析可知,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实质价值可从认识论上明晰该政策所向为何,决定了程序价值实现的目标和边界。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程序价值则更多是从方法论上实现政策的实质价值,两者互相依存,共同构成教育政策价值的二维分析范式。
(二)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价值分析
1.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实质价值
(1)促进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内涵式发展。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世界掀起一场结社革命的浪潮,大量除学校、政府外的第三方教育社会组织相继成立,在推动职业教育成为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实质是将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有效沟通和衔接,以促进个体职业生涯的发展。[6]步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一直在探索如何将发展逻辑从“层次”转变到“类型”。只有实现了与普通教育地位的平等,才能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7] 我国1+X证书制度产生于世界职业教育大发展的背景下,通过加深产业和职业教育的融合,凸显职业教育类型特点。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工商业联合会(IHK)、手工业联合会(HWK)等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深化了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是教育与培训组织TAFE, TAFE作为专门机构对职业教育负责, 全国六州两区共有90多所TAFE总校和1100所分校[8]。为何我国会产生与职教强国类似的具有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教育社会组织?按照新制度主义者迪玛奇奥和鲍威尔的观点,有三个机制引发了组织的趋同性:强迫性机制、模仿机制、社会规范机制。[9]这为分析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类型教育价值诉求提供了思路。首先,我国培训评价组织对类型教育的价值追求源于上级行政指令的压力。我国有着2000多年的强政府行政管理传统,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已成为人们默认的教育管理形式。虽然前有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后有2015年以来推行的“放管服”管理体制改革,这一系列举措都表明我国步入了现代化教育治理的探索征程。但由自上而下的权威式教育管理模式向多元协作式的教育治理模式转变,其过程必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以德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职业教育强国,其职业教育和行业企业、社会培训已融为一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职业教育类型。培训评价组织的出现,是我国在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先进范式后作出的决策。社会规范性机制,即人们对某一事物产生的共享观念或者思维方式。就教育政策而言,人们会由于政策实行带来的正向效果而自然形成大致相同的观点。职业教育将产业的需求整合,重构了知识的逻辑体系,实现了知识的仓储式向工作过程逻辑的转变。[10]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核心即统筹X证书考证工作,改善职业教育专业与岗位、知识与技能相脱离的状况,是对职业边界消融的终身教育时代的主动适应,是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重要体现。X证书所彰显的职业教育的层次性、兼容性、发展性等特点,将学生置身于一个广阔的、充满生机的职业成长空间中,同步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及职业认知水平,进而助力学生获得更加丰盈的成长型人生。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也因以上原因,基于社会规范性机制而被赋予了类型教育的价值追求。
(2)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新生态。从根本上说,组织是一种调整自己适应所处环境以求生存的社会群体[11]。可将职业教育视为由教育界、产业界、社会等多方共同组成的生态圈,具有能量转换及信息传递功能。
从职业教育外部向内部输入人才培养标准,化解职业教育生态顽疾。市场经济的转型促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解放了职业教育,同时促生了培训评价组织。近年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定项目大幅减少,将过去采用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制”模式调整为“1+X”的“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模式。由职业资格证书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转变,原因在于当前职业教育和产业发展相脱节,职业资格证书无法表明证书持有者具备行业所需的职业能力和潜力。X证书在数量、方向和技能等级等方面存在多种组合的空间,旨在通过X考证提升学生职业适应力和延展力。由此可见,培训评价组织的社会化,是职业教育向社会开放的举措,是从企业生产的一线向职业教育内部输送教学标准的过程。培训评价组织发挥了将社会所需的人才标准和职业教育融合的中介作用,创设这一新型教育社会组织是我国试图改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够深入的问题而采取的破冰之举。
顺应职业教育知识发展逻辑,寻求最佳人才培养生态位。生态位常指在生态系统及其群落中,一个物种与其他物种相关联的特定的时间位置、空间位置和功能地位。[12]论及职业教育领域,不同能力储备的技能人才处在其合适的生态位置,能保持和促进职业教育生态圈内生态因子的动态平衡。H·W·French 在《工程技术员命名和分类的几个问题》一书中提出了职业带理论,认为当今技能人才可分为技术工人类、技术员类以及工程师类。从职业带理论可知,影响职业人才类型的主要因素是人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知识的结构,从技术工人到技术员再到工程师,对操作技能的要求不断降低,而对理论知识的要求则逐渐提高。三种人才类型尽管在知识发展逻辑上具有层次性,但并非界限分明,而是存在知识结构和能力发展的关联性。在职业带理论基础上,结合培训评价组织的工作职责,绘制出如图1所示的X证书制度下技能人才知识发展逻辑图。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企业组织形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组织呈现出的发展趋势是内部联结越来越松散,对信息流的依赖越来越重,自我维系和再生的能力越来越强,对环境则是越来越开放。[13]原有科层制组织形式向松散偶联的组织形式发展,大规模的生产由智能化工业设备完成,需要技能人才从事的工作主要是定制化或单件制的柔性化生产。在生产组织方式变革的背景下,产业领域对技能人才知识结构的深度和广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人才具有较强的将理论与技能复合的能力。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引领职业教育顺应其技能人才知识发展逻辑,通过X证书制度将知识结构不同的人安排在其适合的岗位上,形成有序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生态位序列。
图1 X证书制度下技能人才知识发展逻辑图
2.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程序价值
(1)赋予培训评价组织合法性。任何一个组织都必须获得合法性,适应制度环境才能生存,这是制度学派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14] 合法性机制分为强意义上的合法性和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强意义上的合法性强调制度环境对人行为的影响和塑造。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则认为人是受某种利益驱使而遵守制度要求。合法性是教育政策被人们承认的前提,直接影响着教育政策效能的发挥。首先,培训评价组织政策是相关主体基于效益获取以适应制度环境的理性选择,这是培训评价组织政策获得合法性的主要原因。思考培训评价组织是如何提高效益的,可以借用哈弗商学院企业史专家钱德勒的回答,他认为:第一,组织这一形式可以提高“规模效应”;第二,组织可以提高“范围经济”的效率。[15]当投入的教育资源相当时,通过培训评价组织政策提供的决策方法,培养出相对更优秀的技能人才,这是其“规模效应”。通过培训评价组织政策调节以更大程度发挥教育管理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的优势资源,以较少的教育资本投入,培养出更能适应社会需求的技能人才,这是其“范围经济”。另外,除了政策能给公众带来效益适应制度环境外,政策实施的程序合理性也是影响其合法性的关键因素。而且,对程序的认可更影响所得结果的可接受性。[16]正义的程序能提高人们对程序所产生的政策结果的评价以及对程序规则的遵守,无论最终的审判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否则会产生消极抵制的行为,除非政策结果对自己有利。[17] 如按照政策要求,目前培训评价组织的产生需经过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组织专家遴选、公示、核查企业信用和涉税信息、复核等程序后,提请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最后确定试点名单。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公正、公开的程序赋予了其合法性。
(2)明晰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伦理性。所谓教育政策伦理就是公共权力部门在分配教育资源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18]教育政策的伦理向度是培训评价组织有效发挥功能的重要保障,也是影响培训评价组织价值目标顺利实现的道德基础。政策程序的实质即政策执行过程的非人情化,其目的是为了控制决策过程中个人的主观性和专断性。首先,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引导主体做出最合适的决策。培训评价组织政策是决策主体对X考证相关问题主观判断的结果,由于决策主体的认知及对信息的掌握都是有限的,因此,其决策也必然呈现片面性、个性化的“有限理性”状态。詹姆斯·柯尔曼认为组织是重要的集体行动者,具有独立于其个人成员参与者的合法权力、能力和资源。[19]培训评价组织政策通过吸纳各主体基于不同角度提出的发展决策,形成相对科学的制度或程序,有助于主体克服政策决策的“有限理性”,做出最适合当下问题情境的决策。其次,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彰显教育公益性。企业作为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实施主体,具有理性经济人属性,按照经济学对经纪人的假设,其一切行为均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因此,在开展X考证的过程中,培训评价组织易出现高收费或另立名目收费等谋利行为。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以制度或程序要求来规避其因追逐经济利益而形成的潜在风险,而培训评价组织则为了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可以巩固其合法性,必然会遵循政策的程序价值来开展教育活动,服务于职业教育类型和整体生态发展。
三、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偏离及回归
2019年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至今,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发布了4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共计472个,招募了培训评价组织382家,受益的职业院校与学生数呈较大幅度的增加。截至2019年底,全国约40万人参加校内试点培训,有20余万人参加考核。[20]将培训评价组织作为1+X证书制度实施的独立职能机构,是对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如何建构教育话语体系、型构教育格局和增益教育效能等问题的回应,这种“回应”也使得构建新的职业教育生态成为可能。审视培训评价组织三年左右的教育实践,出现了诸多与政策价值相偏离的问题。目前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以实现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回归。
(一)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偏离
1.培训评价组织相关主体目标各异。由于教育管理部门、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政策相关主体目标取向的差异, 原本三方协作的初心在现实实践中演变为三足鼎立[21]。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培训评价组织的目的在于推进1+X证书制度,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激活职业教育生态圈。培训评价组织的成员主体是企业,大多数培训评价组织拟通过培养高质量的技术技能人才,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本,进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影响力。赋予企业培训评价组织的教育职能,是从外部行业层面向职业教育内部输入能量,激活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生态的举措。大部分职业院校是受制于当下制度环境要求,为获得与自身身份标签如“国家示范院”、“国家骨干院”、“双高院校”等相匹配的教育资源而参与此教改项目。即与理性选择概念不同,组织行动个体并不是按偏好进行选择,而是想当然地接收制度背景强加于他们的“偏好”。[22]在此情境下,虽国家着力推进培训评价组织发展,但职业教育投入的长期性和效益显现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在短期内给企业带来回报,因而培训评价组织出现了参与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等问题。职业院校对如何借此教改项目推动三教改革、破解产教融合不深入等问题的理论及实践推进均缺乏主动性。
2.培训评价组织合法性不足。培训评价组织的功能效用影响其对制度环境的适应性,进而影响其合法性。培训评价组织于2019年2月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首次被提及,由于培训评价组织是新生事物,且由于新的教育组织的教育成效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人们对其在职业教育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尚不清楚,无法判断其是否具备提高职业教育“规模效应”和“范围经济”的功能。目前培训评价组织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了其相对独立的社会教育组织的身份,也就是从国家制度层面赋予了其合法性,而培训评价组织尚未从自身的专业化层面获得合法性。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公众也因尚未感受其给当前职业教育带来的明显改观,对其合法性持怀疑态度。另外,政策程序的模糊性影响其合法性。目前关于培训评价组织的发展路径、招募遴选程序、招募遴选标准,以及如何培育等在已有政策中均未有明确的指向,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还需对此进一步探索。培训评价组织负责开发X技能等级证书,政策文件虽然提出了“三同两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原则,但总体来说,目前证书监督管理规范化的流程还未形成。
3.培训评价组织游离于政策伦理边缘。2020年6月发布的《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遴选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培训评价组织的资质要求,即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等主体。同时强调了培训评价组织需坚守对社会效益的追求,营利应处于附加目的的地位。可见,公益性是培训评价组织教育活动的基本导向,适度的营利性是允许的。前身为企业的培训评价组织,其固有的营利特征使其教育公益属性尚难彰显。培训评价组织的多重职能属性,推动其将行业、企业、职业院校聚合起来以实现多元主体协作。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极易形成以培训评价组织为中心的利益同盟。在目前监督管理体系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培训评价组织有违教育公益性追求,出现了垄断考证实训设备,将练习试题库与实训软件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
(二)培训评价组织政策价值回归
1.整合培训评价组织主体目标。首先,通过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凝聚相关主体目标。“沉默的市场强迫”由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沉默的经济关系强迫”延伸而来。培训评价组织虽为功能复合型的法人组织,但其本质属性还是一种社会教育组织,故要避免出现“沉默的市场强迫”,即职业教育极端地发展为市场工具和附庸。职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是其一直以来追求的目标, 但它并不应成为职业教育的终极追求。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职业教育作为实践知识生产中心的作用愈加明显 ,而内化于学科、专业、实践的对人类实践知识的追求成为其目标。因此,职业教育是探究实践性知识的教育活动,是区别于普通教育探索原理性知识的一种教育类型。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评价组织、职业院校,其对“职业教育是一种独立的类型教育”内涵的认识与实践,将直接影响1+X证书制度的推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遴选、培育等方案中,除了关注行业企业在生产性方面的龙头牵引作用,还必须着重培养和考察培训评价组织、职业院校对“职业教育是一种教育类型”内涵的认知和实践水平,有意识地将职业教育的教育性、职业性、延展性等诉求融入教育实践要求中。
其次,通过职业教育生态聚合相关主体目标。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及调研结果可知,培训评价组织工作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考点、打造专兼结合师资队伍、建设优质培训资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考核颁证、建设证书管理体系。“建设优质培训资源”、“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这两项工作内容均需从“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所涉及的工种、技能标准、考核要点等出发。因此,开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是建设培训评价组织有序职业教育生态的起点,就目前来说,急需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开发科学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考点”、“打造专兼结合师资队伍”、“考核颁证”、“建设证书管理体系”等工作均植根于科学化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生态之中,这几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与制约的,将其中的任何一项单独施行,都会使培训评价组织、职业院校在实践层面出现工作重复、资源浪费等问题。这就要求培训评价组织相关主体要具备现代治理思维,增强工作的逻辑性,在良好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生态中聚合相关主体目标。
2.提升培训评价组织合法性。首先,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必然化或广为接受的共同利益追求之上的。如果政策是在理性自然的基础上得到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就强,容易得到社会承认。也就是说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存在不是为了实现小团体的功利性追逐,是超越个体私利且符合社会群体期待的。由此可见,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一个“意义”的社会系统中,并得到当下社会话语体系的认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培训评价组织合法性:学生通过参与培训评价组织的X考证活动,获得“谋生”的技能和“乐生”的发展动力。通过人才培养模式的优化促进职业院校内涵式发展,向行业企业提供更优秀的技能人才,进而激发社会经济发展活力。以上几方面得以实现的关键是解决职业教育以院校为中心,校企合作不够深入的问题,需培训评价组织以中介身份,协调校企合作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引导各主体将“小我”的利益追求置身于更广阔的公共教育利益追求之下,推进校企合作纵深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适应性。
其次,提升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程序的公正性也是提升其合法性的措施之一。培训评价组织作为新生事物,首先需在起点获得合法性。按照培训评价组织“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政策要求,可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培训评价组织出台不同的招募遴选机制,具体而言可从发展路径、招募遴选标准、招募遴选程序等方面体现差异性。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人迈耶认为,由于组织要应对制度环境的各种压力,组织的结构和它的实际运作常常是相互分离的。那么,培训评价组织政策呈现在公众眼前的公正、合理的程序化设定,有时会演变为应付制度环境要求,以获得合法性的程序伪装。此种程序伪装之所以在组织运行中出现,究其原因在于公众和政策主体之间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会引发信息持有者一系列有违公正理念的隐蔽行为。针对此问题,可以通过增强对培训评价组织政策程序的“监督”力度及提高政策信息的透明度、共享性来杜绝。
3.实现培训评价组织伦理性。首先,可以从建设培训评价组织质量保证体系着手实现其政策伦理。实现培训评价组织的政策伦理,要求政策的制定及实行脱离个人主观的随意性,去掉人格化因素。教育部组建培训评价组织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统筹管理该组织,负责指导培训评价组织质量保证方案研制、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及教育部委托的相关工作。严格末端监督,定期对培训评价组织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监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熟悉职业教育、拥有较好的社会声誉的行业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等组成省级专委会,根据教育部总体质量保证指导方案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细则和实施规划。教育主管机关参照培训评价组织的招募、遴选标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证明材料的予以一票否决,不再授予其培训评价组织资格。可制定“退出惩罚机制”,定期检查培训评价组织对国家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凡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报国家专委会审定后实行退出惩罚机制并建立证书代管制度。
其次,可以从规范培训评价组织经济行为着手实现其政策伦理。要避免培训评价组织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削弱、遮蔽甚至无视教育公益性的问题,教育管理部门可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缴纳、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与培训评价组织一定的优惠,同时探索建立成本分担机制,调动培训评价组织践行教育公益性的积极性。另外,教育管理部门可不定时检查培训评价组织落实《关于在院校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考核成本上限设置方案的公告》、《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在院校实施1+X证书制度试点有关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细化X证书考核费用标准,明确培训评价组织营利的许可范围和禁区,并辅之以相应的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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