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添翼: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载于《福建教育》2022年第26期
制度是人的一种基本生存和生活方式,人类生活可以说是一种制度生活。学校是一种制度性机构,学校内部也存在大量规章制度。从社会认知领域理论的角度看,我国中小学的规章制度中包含着道德、习俗、私人等社会领域的规则,且混而不分。应该引导学生讨论规则的不同社会性质,从而促进其发展道德认知。
首先,学校规章制度通过明示道德领域的规则,直接强化学生的道德认知。道德规则是跨情境的,无论个体是在学校中,还是在家庭、职业、社会生活中,都应该坚守。例如“不得欺凌他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惩罚”,就是一条道德性规则,是跨情境普适的,不依赖于学生同意与否。
其次,学校规章制度通过引导学生民主协商习俗性规则,在提升公共生活品质的同时,间接强化道德认知。学校制度中的习俗性规则,主要是儿童基于在学校场域中的学生身份需要遵守的,而在学校之外并不需要遵守。当然,学校外的场域中依然存在大量的习俗性规则。这一类规则之所以是习俗性的,就在于它适用的情境有限性。其合法性基础除了道德,还有“同意”。要想获取这一合法性基础,最好的方式是让学生参与协商制定。这一民主协商的过程,既是他律的习俗性规则变为自律的共享认知观念的过程,也是培养公民素养、公共生活能力的过程,同时侧面强化了“不基于同意程序的”道德规则。
再次,学校规章制度还需要划定界限,不僭越到学生的私人领域、事务,不设置“私人偏好性的规则条款”。这一类规则,由于不同主体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极易成为矛盾焦点。管理者、教育者易关注到这一类行为的社会影响、人际影响,如攀比、自尊等;集体影响,如学风、学业等。就此而言,学校通过制度加以限制有一定的合理性。问题在于,学生更可能关注对这类行为的规定干预了个人自由,侵犯了个人自主。这种对自由与自主的需求,随着认知发展会愈发强烈。这也反映了制度与学生之间的张力,制度约束的有效性需要对学生自由的切实尊重,只有在学生自由切实对他人、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时,也就是具有道德意义时,才能给予事后干预。反之,如果对学生自由的约束前置,那么制度的合法性就容易受到质疑,而合法性不足的制度对学生成长的消极影响更大。
不过,究竟哪些行为、事件、规则应该归类于学生的个人自主范畴,哪些应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而,同习俗性规则一样,需要通过公开的、理性的民主对话与协商,才能充分呈现规则的多维性以及主体的多元视角,才能确定制度内容的边界。而这个确定制度边界的过程,也是影响学生道德认知的过程。
总之,制度通过社会领域分类机制,通过明示、协商、划界等方式,共同影响儿童道德认知的发展。制度的领域分类机制意味着,不同性质的规则应该有不同的制订、执行思路,学校制度建构应该充分关照多元主体的认知领域冲突。这相比于仅仅强调学生参与学校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以及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观点,是一种认识上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