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23年6月4日19:00—21:50
主持人:娄琳琳
参与人员:程老师,卢老师,在读博士生及硕士生,本科生科研助理1人。
沙龙议程:
1.博士生廖思伦开题汇报:《多元共治:学校治理中的信任机制研究》
2.博士生刘晶小论文汇报:《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双重制度逻辑、困境及发展路向》
沙龙纪要:
1.博士生廖思伦开题汇报:《多元共治:学校治理中的信任机制研究》
博士生廖思伦从理论依据,已有研究现状、重要概念辨析以及文章框架等方面进行了自己的开题汇报。
讨论与建议:
娄琳琳:
1.师兄将信任定义为信任就是将利害攸关之事托付于他人并希望得到回报的一种期盼。其中强调了回报,但在现实中,我们说信任一个人并不意味着我确信我可以从他哪里得到回报,而仅仅是我对他的品质、行为可以进行一定的预期,可以相信他们会按照某种原则行事。或许是不是师兄对于这个信任的定义是在学校范围内,所以有特殊考虑,着重强调了回报。
2.在论文框架中,师兄在第三章提到了关系类型及信任,其中有不信任、半信任、若信任、我就比较好奇这个信任本身就是一种心理状态,这个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3.在信任不足的主要表现里提到四点,其中第四点是,想问一下师兄它都共谋了,这个信任不足是表现在哪里呢?
罗艳华:
1.比较赞同对题目进行修改,多元共治的信任研究往往会对人进行一些误导,可以改成“治理理论视域下的信任机制研究”。事实上,学校治理就是多元参与,如果是单一的主体就是管理,所以不用把多元共治作为一个核心概念,这样就窄化了研究范围。
2.章节结构中,既有学校治理,又又多元共治,确定了题目之后还是需要统一下。
3.主体之间的信任到底是如何产生的,这种产生机制是什么也可以补充进来。
4.把共谋作为半信任,在周雪光的研究中,共谋是一种合作,是一种深度的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办法进行共谋,所以把共谋看做是半信任可能是不太恰当的,信任的等级和划分还是需要思考。
5.没有定义具体的研究学段,后续的研究还是比较复杂和难以操作的。不同学段的信任情况会有较大的差异。信任对于义务教育学校、小规模的学校、基础教育的学校可能更重要一些。
刘晶:
1.在国内外研究现状中,最好不要将社会组织参与学校治理的研究这个方面放进去,因为社会组织是一个比较宏大和模糊的概念,所以加进来之后可能不太恰当。
2.先用信任理论把文章框架建立起来的,通过建立起的这个框架,后面的结构就会比较清楚了。
3.创新之处中提到研究对象创新——多元主体,但是前面已经说过了,多元主体研究的已经比较多了,因此把研究主体作为一个创新点可能不太恰当。
4.涉及的对象太多了,有家长、教师、学校、学生、市场等等,教育博士比较强调对于现实问题的研究,那么后面在调研的时候可能会造成困扰,选择几个比较关键的主体会更有针对性。
5.管理和治理是一种概念辨析,放到方法里不是很恰当。
陈金平:
1.研究目的决定研究内容,文章的目的应该是增进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优化机制,去增进信任。根据这个目的,研究就不仅仅是机制的研究,机制是手段。学校题目是不是可以改成学校治理中的信任问题研究。
2.文献综述进行了一些梳理,但是对于本研究与前人相比有什么特点,有什么不同并没有太明确。
3.理论框架并不是很明确,信任是一个心理学概念,是不是可以从心理学上找一下理论模型应用到本研究。
4.在第四章中,提到信任存在的问题,没有进行调查这些问题都是不确定的。所以这一章应该去着重阐释如何去调查,用什么方式,到什么地方,对哪些主体进行调查,而且市场作为一个主体可能不是很恰当
5.多元共治可以作为一种研究背景,研究信任机制是在多元共治的背景之下进行的。
孙永敏:
1.没必要单独提多元共治,因为谈信任就会考虑多主体
2.问题不是太聚焦,内容较庞杂,没有体现出到底如何信任不足。
3.研究的焦点是不是可以放在制度方面,在现在社会中,制度信任是比较重要的。可以从学校外部制度与内部制度(教师之间、学生之间、教师与领导之间)方面去谈信任问题。
杜佳慧:
1.文章在进行建构性和探讨已有机制问题之间有冲突感。
2.把信任进行一个操作化的定义,在现实中能够进行操作。应该去看一些心理学的内容,把信任的维度等进行总结和提炼,再把维度在聚焦到学校治理中。
3.国内外文献梳理中提到了信任的重要性,第二章又说信任与治理存有辩证关系,感觉对于信任重要性的论证有点多了,就不够吸引人了。
付东兵:
1.提供思路:家庭、社会对于学校的信任,源于学校的开放、家长的参与,所以谈信任,是不是应该去了解一些学校的开放程度和家长的参与程度。家长能够参与到学校中去了解学校,家长就会对学校比较放心。
2.问题的切入和提出都是比较理论化的,可以关注比较热点的话题,通过关照现实去研究信任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刘莎:
1.信任的标准怎样界定。是一定要家长配合教师的工作,家长就是信任学校的吗?配合不一定等同于信任,嘴上的赞同不一定就是信任,反对不等于不信任。教育理念的不同、家长能力出现问题也可能会导致家长的不赞同。
2.学校开放化从而让家长更好地了解是比较合理的,此外交流和沟通也是必要的。
周如川:
1.搭建信任机制的路径,更多地指向制度建设,而学校的建设并不仅仅是依靠于制度,学校良好的形象,校长的道德领导力等等都会影响信任。所以,在路径上是不是可以增加伦理角度的探究。
韩其昌:
1.信任机制的核心应该是保障公正、正义的一套制度,可以在公正、正义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卢老师:
1.最关键的问题是,信任如何进行测量?信任的定义并不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的定义是比较哲学化的定义,哲学化的定义可以,但是要转变成比较可操作性的。
2.总体来说,信任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考虑:一个是制度(法律、契约)作为一种背景提供信任支持,增强信任氛围;第二个是组织的开放程度,透明度,对于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影响因素。三是时间和频率的维度,打交道越多信任程度就会比较高。从时间上来说,可持续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3.考虑到信任个人和信任组织是有差异的,对于个人不太信任,互动基本上是难以持续的。所以对于一个人的不信任不代表对于学校、组织不信任。这两者并不是等同的,在维度界定中也需要考虑到。
4.信任是难以测量的,不妨换一个角度,可以去探讨信任如何建立的,比如为什么把孩子送到一个学校而不送到另一个学校。其中,社会舆论、学校荣誉等等都可能影响信任建立。从建立信任的过程中去研究信任,这可能比单纯的测量更好一些。
程老师:
1.对于信任到底是什么、表现是什么还需要进行加强研究。文中提到了对于人的信任和对于组织的信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何为基础?是互为条件,还是其他的什么状态。从类型、功能、表现等多个层面将信任这个定义
2.研究问题不是很聚焦,问题应该聚焦于信任机制上,目前谈论比较多得还是信任行为。单独拿出一章来去探讨信任机制。对于信任机制的建构方面,提到的四个因素,理论依据是什么?而且多元共治本身就包括了参与,尤其是第四个需要考虑是否准确。通过已有研究中谈到的影响因素、心理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的融合寻找理论依据。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哪个是重点就可以在理论中进行揭示。但是现实是否就符合理论层面的建构,这需要进行一些调查和现实经验进行验证。
3.不用处理太多的多元主体,聚焦于比较核心的主体,对于主体的研究不要平均用力,要进行一定的取舍,突出重点。
4.章节调整。不要把绪论算一章;第一章:“信任:学校治理的核心社会资本”将信任是什么、信任与学校的关系等等阐述清楚,“影响信任的核心要素”放到信任机制中;第二章:融合原有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信任机制的探究;第四章:生成信任机制需要的前提性条件等内容。
5.论文题目可以更加具体一点。
2.博士生刘晶小论文汇报:《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治理:双重制度逻辑、困境及发展路向》
论文指出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治理主要有,“国家逻辑和教育-市场逻辑。指出在双重制度逻辑下,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治理有上下共谋和产教脱嵌的现实困境,在揭示了双重制度逻辑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之道。
讨论与建议:
卢迎丽:
1.前言部分讲到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存在的必要性,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有没有?本文比前人的创新点在哪里?
2.理论的切入点还需要更加明确一些,文章中提到了两种理论,这两个理论的关系是什么,解释的不是很清楚。一方面,可以将两种理论进行整合;另一方面只选择其中一个理论作为依据。此外,还应该补充理论的适切性。
3,双重制度逻辑与参与行为的关系的解释还是有点赘余。
廖思伦:
1.制度逻辑确实有很强的塑造力,所以从制度逻辑还是有比较与说服性。但是双重逻辑的划分类型是否恰当还需考虑。文章将“教育-市场”逻辑结合起来,其中的清晰度是有待商榷的。建议将双重逻辑改成多重逻辑,把教育和市场拆分开来。因为,教育和市场逻辑还是有差异的。市场就是经济逻辑,教育的逻辑应该是培养人的逻辑。
2.在双重制度逻辑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中间是不是还存在一定的共谋形式。
卢老师:
1.文章的可阅读性不够,让读者读起来感觉不够明白,需要增加一定的通俗性,扩大受众。
程老师:
1.论文题目方面,可以把制度逻辑看成一个视角。
2.制度场域的把握还需要思考一下,仅有教育管理部门场域和职业院校两个场域感觉不够,用人单位是不是也算一个呢?
3.内容的阐述不能太空泛,论证的过程要联系职业教育本身特殊性,更加具体一些,可以提供一些有说服性的例子。否则论证过程就会比较飘,比较泛。
4.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发展路向,感觉文章是在国家逻辑和教育-市场逻辑寻找平衡,但是却没有找到。所以路径的探讨不太具体,针对性不足。可以试着去寻找两种逻辑的交集,融合成一种新的模式,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达成一种共识。在现实中,可以参照一下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也可以去看一些国内比较前瞻性的经验。从理论和实践上充实第三部分。